中新網12月25日電 2002即將成為過去,法制日報今天刊文列出在這一年的中國政府法治“十大熱點”,并作出點評。
這十大政府法治熱點分別是——
一、政府采購實現“陽光交易”
今年6月《政府采購法》頒布,并將于2003年1月1日起實施,這標志著中國政府采購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軌道。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程序、采購合同都作了規定。與此同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隊伍也已經初步形成。據統計,目前全國政府采購管理機構人員為4300人,集中采購機構人員為6400人。政府采購范圍也不斷拓寬,采購品目或項目向多樣化方向發展。其中,工程和服務類采購的比重逐步提高。
據了解,政府采購制度實施以來,每年政府采購資金的節約率都在11%左右,2001年全國共節約資金78億多元。明年中國將在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全面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政府采購規模將逐年擴大,并力爭盡早與占國內生產總值10%的國際標準接軌。
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亮相大江南北
今年8月,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內自主決定在哪些城市、哪些領域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是行政處罰法確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其核心內容是將多家執法機關的全部或部分處罰權交給一家執法隊伍。國務院對推行這一重要法律制度高度重視,因為這項制度涉及若干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權的調整。國務院六年前曾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意見,決定在部分地方進行試點。
城市管理部門以前被市民戲稱為“多國部隊”,存在多個部門、多支執法隊伍、多種執法標準、多種城市行業規劃,人數多、素質參差不齊,有的沒有正規編制,主要依靠罰款、收費創收來維持,造成執法的利益化傾向嚴重,突擊式執法、運動式執法。
對有關行政管理權進行了重新歸類和配置,形成新的行政執法體制,初步實現了城市管理領域的管理審批權與監督處罰權的適當分離,城市管理水平明顯提高。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使城市管理步入良性軌道。深層次上的部門利益凌駕整體之上的問題,可望有所突破。
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打造“有限政府”
國務院于11月做出決定,取消789項行政審批項目。這些項目涉及國務院56個部門和單位。取消789項行政審批項目是為了減少了政府對經濟事務的干預,讓市場發揮更大的作用。
作為政府調控社會經濟重要杠桿的行政審批權,由于長期保持著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運轉形態,在市場經濟下表現出嚴重的弊端:政府機構職能錯位,辦事效率低下,吃拿卡要屢禁不止。傳統行政體制下的審批權已經成為許多政府職能部門的權力尋租的“法寶”,造成國家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敗壞了社會風氣,阻礙了市場經濟的發展步伐。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無疑是一場政府部門的“自我革命”。從“審批式管理”走向“服務式管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把這項改革搞徹底,不僅在于削減了多少項審批事項,更在于按市場經濟的要求用好保留的審批項目;不僅要強化公開、競爭機制,建立規范化的審批制度,還要進行一場觀念上的革命:政府不是全能政府,而是有限政府。
四、法律法規修改與清理基本完成
為適應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中國政府從1999年11月開始梳理法律法規的工作,今年已基本完成。迄今為止,中國修改了14部法律和37部行政法規,廢止了12件行政法規,停止執行了34件國務院文件,制定、修改或者廢止了1000余件部門規章。最高人民法院廢止了20件有關司法解釋、制定了1件。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遵循法制統一、非歧視和公開透明等原則,清理了兩百多萬件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修改、廢止或者停止執行地方性法規1100多件、地方政府規章4500余件、其他政策措施近二十萬件。
此次涉及WTO的法律、法規修改或者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一是有關貨物貿易的法律制度。二是有關服務貿易的法律制度。三是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四是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制度。
應該肯定的是,清理后的法律法規較之原來的法律法規更透明,在原則上堅持了非歧視和法制統一等原則。
五、安全生產法強化政府責任
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正式實施。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這部安全生產法,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在法律的基礎上建立起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體制。即把政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上的責任規定得十分明確,使安全生產的責任真正落實到了最基層。同時對負有審查、審批、驗收職責的政府職能部門也明確了要對自己的行政行為負責,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行政許可法提交全國人大討論
8月23日,由國務院起草的行政許可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審議。行政許可法的原則是:“凡是通過市場機制能夠解決的問題,應該通過市場機制去解決;通過市場機制難以解決,但通過規范、公正的中介機構能夠解決的問題,應通過中介機構自律去解決;即使是市場機制、中介機構自律解決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問題,也應考慮通過事后監督去解決。”
此次立法的直接動因是目前中國行政許可過多、過濫;行政許可環節過多,時限過長,有些行政機關把行政許可作為“權力尋租”手段,助長了腐敗現象的蔓延。按照世貿組織協定和中國的對外承諾,行政許可應當以透明規范的方式實施,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序對貿易的限制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行政許可法草案被提請審議,標志著中國在依法行政方面邁出了新的一步,行政許可法將是迄今為止對老百姓影響最為廣泛的法律之一,它的出臺將會從體制上影響政府機關和老百姓的關系。
行政許可法涉及到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和管制。制定好這部行政許可法,對于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履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特別是對于深入開展廉政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有著不可低估的重要意義。
七、法規規章備案數據和資料庫建成
9月20日至22日,國務院法制辦在合肥召開了備案工作座談會,會議的議題是:總結、交流備案工作經驗,分析備案工作存在的問題,研究新形勢下如何進一步加強備案工作的措施。
備案制度是國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強對立法性活動進行監督的重要形式,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尊嚴的重要手段。依法做好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對維護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統一,推進依法治國進程,履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承諾,都有重大意義。到今年6月份,中國法規規章備案數據和資料庫已經建成。
法規規章作為授權立法應當備案,相對于事前的監督和事中的監督,備案作為事后監督是對監督的“監督”。備案就是要防止違憲的、違法的、不合理的法規規章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當然,完善備案制度,還要明確建立備案工作定期報告制度,規定具體承辦備案工作的機構向備案機關報告工作情況并接受監督檢查。
八、公民參與價格聽證會
國家計劃發展委員會剛剛修訂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從12月1日起開始生效,該辦法首次以規章的形式規定公民可自愿報名參加價格聽證會。
而此前,國家計委1月12日舉行部分旅客列車票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方案聽證會,對今年春運期間提高部分鐵路票價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這是國家計委依據《價格法》舉行的首次價格聽證會。
價格聽證對于實現政府價格決策的法制化,進一步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也具有重要意義。以往的價格決策,雖然也召開座談會、專家評審會等,但是由政府和企業、行業談判來決定,消費者沒有充分參與意見。
價格聽證會確立了一個由政府、調定價申請人以及消費者三方共同參與論證、相互制約的價格形成機制,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從而將政府制定價格的行政行為納入法定的軌道和規范的程序,為決策結果更加民主、科學和公正創造條件。
九、物業條例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
10月22日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向全社會征求意見。草案見報后,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僅直接寄送國務院法制辦的意見函就達200余件,寄往各省法制辦的意見函也在緊張地整理匯總中。
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向全社會征求意見,在近10年來是第一次,這無疑體現了民主立法的時代精神。而民眾的廣泛參與以及對草案傾注的熱情、提出的真知灼見,既是對民主立法的積極肯定,也表明民眾的參與意識、參政能力的空前提高。
行政性立法的部門利益色彩一度遭到社會的廣泛質疑。立法強化部門權力和部門利益,立法“自肥”,損害的是公共權益。立法時把落后的、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容規定進去,妨礙了市場經濟發展和政府職能轉變。造成這個問題的主要原因是部門立法帶來的問題。行政立法的特點之一是立法主體與執法主體歸一。現在立法仍是靠政府及部門起草,在一定范圍征求意見。
十、反傾銷反補貼列入司法審查范圍
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行政審判工作的新形勢,繼《關于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后,出臺的有關人民法院審理與世貿組織規則相關的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釋,對于人民法院承擔世貿規則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法律文件規定的司法審查職責,保護參與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程序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監督和維護反傾銷、反補貼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行政,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這幾個規定在國內外受到的關注程度出乎一般人的想象,矚目的焦點就是涉及WTO的部分行政行為列入司法審查范圍。
中國行政案件類型日趨復雜化和多樣化,加入世貿組織后,新型行政案件大量增加,商標、專利、反傾銷、反補貼、海關估價等與世貿規則相關的國際貿易行政案件均已進入司法審查視野,行政審判幾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領域的具體行政行為。(謝遠東陳煜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