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4日電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今天開始審議的公民身份證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將公民應出示身份證證明身份的情況,由草案一次審議稿的19項改為10項。
據法制日報今天報道,原草案規定:公民在辦理19種事務時,應當出示公民身份證,證明身份。上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這一草案時,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列舉的項目太多,在實際生活中使用身份證的情況非常廣泛,很難列舉全,建議只列舉涉及行政管理、公共安全的必須出示身份證的情形,對其他情形可作原則性的規定。
因此,新的草案修改稿規定:“公民在辦理下列事務時,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身份證,證明身份:戶口變更;兵役登記;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前往邊境管理區;辦理申請出境手續;辦理機動車、船、航空器駕駛證;辦理搭乘民航飛機手續;投宿旅店辦理登記手續;開立個人存款賬戶;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需要證明身份的其他活動。”“公民在辦理其他事務或者從事其他社會活動時,需要證明身份的,可以使用公民身份證證明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