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三日電(記者 張朔)關于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草案,今天上午提請最高國家立法機關審議。新的四類人員將有可能列入本法規范范圍。
在今天上午這里召開的九屆全國人大第三十一次常委會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胡康生向常委會組成人員作關于上述草案的說明。
說明指出,中國刑法專設瀆職罪一章,犯罪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這些人員行使著國家公權力,如果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徇私舞弊,社會危害較大。為使其正確行使權力,有必要對其瀆職行為單獨作出規定。
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遇到一些新情況:
一是法律授權規定某些非國家機關的組織,在某些領域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管理、監督職權;二是在機構改革中,有的地方將原來的一些國家機關調整為事業單位,但仍保留其行使某些行政管理的職能;三是有些國家機關將自己行使的職權依法委托給一些組織行使;四是有的國家機關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了一部分國家機關以外的人員從事公務。
上述這四類人員雖形式上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實際上在國家機關中工作或行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力。一些部門認為,這些人員在行使國家權力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也應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罪的規定處罰。
本次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解釋草案旨在解決這一問題,提出這些人員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