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是說法 | 惡意搶注“谷愛凌、冰墩墩”?沒門!
文/趙斌
2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關于依法打擊惡意搶注“冰墩墩”“谷愛凌”等商標注冊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稱,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等規定,對第41128524號“冰墩墩”、第62453532號“谷愛凌”等429件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已注冊的第41126916號“雪墩墩”、第38770198號 “谷愛凌”等43件商標依職權主動宣告無效。
面對冬奧吉祥物、奧運冠軍,為啥還有人想鉆法律空子,惡意搶注商標?
“心機算盡”為哪般?
去年東京奧運會結束之后,射擊運動員楊倩、跳水運動員全紅嬋,他們的名字被多方搶注商標。去年11月,陜西、廣州等地多家公司,擅自搶注運動員姓名商標被警告并處以罰款。為國爭光的運動員姓名被惡意搶注為商標,愛國題材影片《長津湖》也未能幸免,甚至連抗疫專家、醫院也成為惡意搶注的目標。
惡意搶注商標,不僅難以得逞,還將面臨處罰、索賠等風險,但緣何心機算盡也要以身試法?
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教授郭禾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表示,在商業活動中,一直存在著侵占他人或公共利益的違反行為。商標惡意搶注只是當今社會中違法侵占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
高壓紅線碰不得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和實踐,這些行為將被認定為“惡意搶注”。
第一,惡意搶注他人商標。具體表現是復制、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第二,是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搶注行為。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前段規定,申請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實際上是禁止惡意將他人具有商業價值的商號、外觀設計、作品、姓名、肖像等搶注為商標。
第三,搶注行為以獨占公共資源為目的。基本特征是將本屬于公共資源的標記搶注為商標,商標注冊后妨礙他人的正當使用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或者使用時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產地或者特點等發生混淆。
一旦被認定為“惡意搶注”,不僅商標無法使用,申請人和代理機構都將面臨處罰。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對惡意注冊商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由申請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找法律“漏洞”行不通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通告》中稱,對惡意搶注“冰墩墩、谷愛凌”等違法行為作出處理,不僅是對北京冬奧組委申請的“冰墩墩”、“雪容融”等予以商標注冊保護,也是對其他適格主體申請的“谷愛凌”等冬奧健兒姓名商標予以注冊保護。
這意味著谷愛凌本人或得到合法授權者可以依法注冊。
據查,“谷愛凌”這一商標最早被搶注于2019年,當時谷愛凌并未被包括審批人在內的大眾所熟知,如今搶注行為被確認違法后,仍在此次宣告無效之列。
國是直通車在自稱商標注冊代理機構的業內人士處了解到,有人在“研究”預判未來國際重大賽事可能獲獎的運動員名單,然后提前照單將自己改名或找重名者成立公司并用個人姓名搶注商標,這樣即便是同名運動員具備流量之后也是個人真實姓名注冊商標在先,從而實現“蹭流量”并躲避處罰。
但事實上,姓名注冊有嚴格的重名等審查流程,并不那么容易通過。另外,“改名”或“找人”這些行為一旦與謀取不當利益形成因果關系,也在法律面前“無處遁形”。面對我國執法機構嚴謹的辦案程序和成熟的辦案手段,試圖通過尋找“法律漏洞”來逃避法律制裁的僥幸心理是毫無意義的。隨著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只要違法行為和產生的結果客觀存在,形成證據鏈和認定違法的依據是很現實的。在法律面前“抖機靈”、“找漏洞”、意圖實現非法目的,必定是“玩火”。
郭禾表示,不能孤立去看待“惡意搶注”這一個違法形式,通過加大打擊力度、增加違法成本會在短期內產生一定效果。解決問題的根本是不能只把法律當成工具,要有更多人把法律真正融入個人思想去規范行為,才能真正實現減少違法,從而打造良好、公平的社會秩序。
國是直通車精選:
- 2024年10月20日 08:30:33
- 2024年10月20日 08:29:06
- 2024年10月18日 14:49:05
- 2024年10月15日 13:34:34
- 2024年10月09日 14:41:19
- 2024年10月08日 14: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