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手拎貓籠被抓傷 誰來為此承擔責任
□ 本報記者 徐偉倫
□ 本報通訊員 邢瑾霞
為了救助流浪動物,王女士以誘捕方式捉到3只流浪貓后將它們關在貓籠里,并置于小區的垃圾桶旁。物業工作人員接到業主反映后趕到現場,并在徒手拎貓籠的過程中被貓抓傷。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定雙方均有過錯,其中物業方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獨自徒手拖拽貓籠,系主動將自己置身危險境地,具有重大過失,應自擔80%的過錯責任。
法院查明,王女士家中養了幾只小貓,平時也比較關注流浪貓的領養動態。今年5月,為了救助流浪貓并參與相關領養活動,王女士在其居住的小區垃圾桶旁先后將一只母貓、兩只小貓關在貓籠中,并繼續使用誘捕籠準備誘捕其他小貓。
然而,由于小區內此前出現過小貓抓傷幼兒事件,有擔心自身人身安全的居民向小區物業管理人員李先生反映了上述情況。
到達現場后,李先生對王女士抓捕流浪貓的行為進行了口頭阻止,王女士對此解釋了其救助目的,并表示誘捕籠是處理流浪貓問題的常用工具,具有安全、高效、人道等特點。但李先生并未理會,而是直接徒手去拎貓籠,在拖拽貓籠的過程中被應激的流浪貓抓傷。此后,李先生多次前往醫院就診并接種狂犬疫苗,共花費醫療費2000余元。李先生認為,這筆費用應由王女士承擔,便將其訴至法院。
對此,王女士也感到委屈,稱自己是在救助流浪動物,抓傷李先生的是流浪貓,她并不是貓主人,所以不應由她賠償,況且李先生當時故意暴力對待流浪貓,所以才導致受傷,應自行承擔損失。
延慶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先生作為物業管理人員,對于流浪貓的攻擊性本應具備更高的注意義務,在小區前期已發生小貓抓傷幼兒事件后,李先生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獨自徒手拖拽貓籠,導致被受驚后的流浪貓抓傷,系主動將自己置身危險境地,處理手段明顯不當,應對自身損傷負主要責任,法院認定其責任比例為80%。
對于王女士的行為,法院認為,其以誘捕方式捉到3只流浪貓,通過關進貓籠的方式對流浪貓實現了直接控制和獨占性支配,此時已屬于動物管理人。作為流浪貓管理人,王女士本應將流浪貓放置在非公共場所,或采取有效措施明確向李先生提示安全風險、制止其不當行為,但王女士并未盡到相關管理義務,應對事件的發生負20%的責任。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通過判后答疑,王女士已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
被侵權人存重大過失可減輕管理人賠償責任
延慶法院立案庭法官劉曼宜庭后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劉曼宜解釋稱,本條規定的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屬于民法典規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之一。如被侵權人故意“碰瓷式”受傷,或故意自損、故意盜竊動物致損的,都應自行承擔責任。在被侵權人存在過失時,對于一般過失,不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但被侵權人存在重大過失時,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考慮到李先生存在處理方式明顯不當的重大過失,故應減輕王女士的賠償責任。
“近年來,隨著流浪動物數量的持續上升,因流浪動物引發的侵權事件也頻繁發生。”對于該案的判決,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力銘認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嚴格限制了減免責事由,加大了對飼養人和管理人的責任程度,有利于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
陳力銘提醒,生活中常見的投喂流浪動物者并不意味著一定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飼養人、管理人,判斷是否是賠償責任主體還需要結合是否實現了對動物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等進行綜合認定。
陳力銘認為,流浪動物在生態系統中扮演著復雜而多面的角色,正確管理和對待流浪動物不僅是社會文明和公德心的體現,也有助于構建更加和諧的社會環境。公眾要提高對流浪動物可能帶來的安全隱患的認識,避免與流浪動物發生沖突,愛心人士也應提高規范意識,盡量通過救助中心等專業機構實施抓捕行動,以更科學的方式給“喵星人”“汪星人”一個溫暖的歸宿。
對于個人飼養的寵物,劉曼宜提醒,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比如,某市養犬管理規定禁止飼養藏獒,飼養人違反該規定,飼養了一只藏獒,當藏獒咬傷他人時,不論飼養人采取了何種管理措施,也不論被侵權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為,飼養人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