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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問丨戴瑞君:為何說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確認了一個中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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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問丨戴瑞君:為何說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確認了一個中國原則?

2022年08月06日 19:04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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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8月6日電 題:為何說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確認了一個中國原則?

  作者 戴瑞君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

  2022年8月3日,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在被記者問及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竄訪臺灣一事時說:“我們的立場十分明確。我們遵守聯合國大會決議,遵守一個中國原則。我們所有的行動都以此為依據。”此前一天,聯合國秘書長發言人杜加里克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聯合國在這個問題上的政策,是遵循1971年聯合國大會關于一個中國的第2758號決議。”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全體會議高票通過《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的決議,即第2758號決議。決議規定“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占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該決議以聯合國名義確認了一個中國原則,即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整個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全體會議高票通過《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的決議,喬冠華(左)和黃華(右)在聯大中國代表席上。<a target='_blank' href='/'>中新社</a>發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全體會議高票通過《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的決議,喬冠華(左)和黃華(右)在聯大中國代表席上。中新社

  然而近來該決議遭到“臺獨”分子惡意歪曲,稱決議“并沒有裁定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也沒有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及其有關組織代表臺灣或臺灣人民的權利”,甚至稱2758號決議程序違法因而無效。2022年3月,受臺灣民進黨當局資助,美國智庫研究人員葛來儀、莊宛樺發表報告(下稱“葛莊報告”),稱聯大第2758號決議“沒有證實一個中國原則”,與此前“臺獨”分子的論調遙相呼應。

  事實上,簡要回顧歷史事實和對此的國際法確認即可發現,上述對2758號決議的惡意歪曲均不成立。

  一、“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有明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首先,臺灣屬于中國不僅是事實,且為國際條約確認,被國際社會公認。“甲午”戰敗,中國被迫將臺灣割讓日本。1943年中美英《開羅宣言》宣布“三國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1945年中美英三國再發表《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1945年日本《無條件投降書》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中的條款”。臺灣省警備司令陳儀在臺北市接受日本投降書,宣布“從今日起臺灣及澎湖列島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皆已置于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此一極有歷史意義之事實,本人特向中國同胞及世界報告周知臺灣現已光復”。自此,中國恢復對臺灣的主權,這一地位從未發生改變。

  其次,美國企圖分裂中國的“兩個代表權”提案遭挫敗,是國際社會對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再次確認。

  為阻撓恢復新中國合法權利,美國曾提出所謂“兩個代表權”提案,主要內容是“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的代表權,同時也確認中華民國繼續享有代表權”。

  兩個代表權的實質是制造“兩個中國”或“一中一臺”,分裂中國。各國代表對其違法本質看得清楚。彼時蘇聯代表說,“在聯合國不正當地玩弄‘兩個中國’和‘中國雙重代表權’的策略,……旨在把臺灣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強行奪走”。巴基斯坦代表則指該提案“違反了憲章規定的領土完整原則,……它企圖使聯合國擁有憲章并沒有授給它的權力——制造一個國家的權力”。最終該提案因與已經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嚴重沖突而不了了之。

在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聯合國合法席位50周年主題展覽上,巴基斯坦常駐聯合國代表阿克拉姆指著一張第26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后,代表們熱烈鼓掌的照片說,自己當時就在現場。<a target='_blank' href='/'>中新社</a>記者 馬德林 攝
在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聯合國合法席位50周年主題展覽上,巴基斯坦常駐聯合國代表阿克拉姆指著一張第26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后,代表們熱烈鼓掌的照片說,自己當時就在現場。中新社記者 馬德林 攝

  二、2758號決議為何不出現“臺灣”字樣

  “葛莊報告”稱“2758號決議沒有包含‘臺灣’一詞,也沒有界定中國的構成”。

  第2758號決議解決的是誰應該在聯合國代表整個中國的問題。中國作為聯合國創始會員國及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身份,不因政權的更迭而改變,改變的是誰來代表中國。自新中國成立之日起,即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在聯合國行使權利,但直至1971年10月25日,中國的席位一直被蔣介石的代表非法占據。第2758號決議使用“恢復”“非法占據”等詞,也證明中國的權利早已有之并一直存在,且早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來行使。

  而對于“中國”所指,國共兩黨有明確而強烈的共識,即兩岸同屬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在2758號決議通過前夕,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聲明:“只要在聯合國里出現‘兩個中國’‘一中一臺’‘臺灣地位未定’或其他類似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堅決不同聯合國發生任何關系。”表決當日,蔣介石的代表發言指出,“其他國家一直強調臺灣是中國領土這個事實。關于這點,我再贊同不過了。”因此,對于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全體中國人民毫無異議,聯合國決議完全沒有必要專門提及作為中國一部分的臺灣。

  三、通過第2758號決議的程序是否違法

  圍繞中國的代表權,美國還提出了所謂“重要事項”提案,稱該問題屬于《聯合國憲章》第18條所規定的重要事項,需獲得出席并投票的會員國三分之二多數同意方可通過。事實上這一重要事項指的是新會員國加入、會員國除名、會員國權利及特權之停止等,并不包括代表權問題;代表權問題只需過半數同意即可通過。對此,馬來西亞代表正確地指出,“大會面臨的問題既不是接納一個新會員國,也不是排除一個現有的會員國。中國是我們組織的一個創始國,并且一直是會員國之一。問題是代表權的問題,也就是說,誰應該占有聯合國的中國席位。”美國的意圖不過是增加表決難度,為新中國恢復合法權利制造障礙。

  表決當日,美國代表要求優先表決“重要事項”提案,聯大主席滿足了它的要求。結果該提案以59票反對、55票贊成被否決。這意味著,恢復新中國的合法權利不屬于重要事項,相關提案只要過半數同意即可通過。

  美國的企圖被挫敗后,聯大主席宣布對2758號決議草案進行表決。這時美國又企圖對草案提出修正案,被聯大主席依據議事規則拒絕。美國仍不罷休,又提出分段表決決議草案,即將最后一段“驅逐蔣介石的代表”單獨進行表決。對此,一些國家指出,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和把蔣介石集團驅逐出聯合國,是一個問題的兩面,沒有理由將其分為兩個問題來處理。但聯大主席仍宣布對美國的“分段表決”動議進行表決,結果該動議以61票反對、51票贊成同樣遭到否決。至此,美國再無花招可耍。

  第2758號決議草案終于交付表決,并最終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的結果高票通過,贊成票不僅超過半數,而且超過表決“重要事項”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數。

  由此可見,第2758號決議的通過合法有效,所謂程序違法純屬無稽之談。

聯合國總部外景。<a target='_blank' href='/'>中新社</a>記者 馬德林 攝
聯合國總部外景。中新社記者 馬德林 攝

  四、美國如何在一個中國原則上背信棄義

  1972年美國在中美《上海公報》中聲明,“美國認識到,在臺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1979年《中美建交公報》第2段寫道,“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圍內,美國人民將同臺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系。”1982年中美兩國發表解決美國對臺軍售問題的《八一七公報》,美國政府重申,“無意侵犯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無意干涉中國內政,也無意執行‘兩個中國’或‘一中一臺’政策。”

  口頭上信誓旦旦,實踐中卻背信棄義。美國制定《與臺灣關系法》,提出對臺“六項保證”,近年又接連制定涉臺法律,升級軍售,為臺爭取國際空間,不斷掏空一個中國承諾。

  “葛莊報告”直言不諱地說,由于美國的作用,恢復中國合法席位的投票不斷被推遲,并通過“重要事項”等手段降低投票的成功率。“美國外交官一有機會就公開或私下抵制聯合國將臺灣作為中國一個省的各種聲明,”并慫恿臺灣參與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

  然而在事實面前,任何狡辯都是徒勞。2758號決議徹底解決了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并以聯合國名義確認一個中國原則。美國視國際法及其國際承諾為無物,為“臺獨”勢力張目的舉動不斷升級,嚴重侵犯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其蓄意破壞國際秩序的又一明證。中國有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反制。(完)

  作者簡介:

  戴瑞君,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國際人權法研究室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理事、中國人權研究會理事。主要從事國際公法、國際人權法研究。出版專著《國際人權條約的國內適用研究:全球視野》《國際條約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出版譯著《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評注(上下冊)》,主持多項國家級、部級課題,發表學術論文30余篇。

【編輯:蘇亦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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