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法新增條款:追索非法流失文物不受時效限制
中新社北京11月9日電 (記者 應妮)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不僅明確了中國開展文物追索返還的工作機制,還增加了對流失海外文物追索返還的條款。
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第八十一條包括兩款。第一款為:國家加強文物追索返還領域的國際合作。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對因被盜、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開展追索;對非法流入中國境內的外國文物,根據有關條約、協定、協議或者對等原則與相關國家開展返還合作。第二款為:國家對于因被盜、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權利,且該權利不受時效限制。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副會長霍政欣9日接受中新社記者專訪時指出,第八十一條意義重大。第一款強調了加強文物追索返還領域的國際合作,這就涉及依據國際條約去協助外國返還非法流入中國的文物。事實上,經過這些年的社會經濟發展以及文物交易市場的繁榮,中國現在兼具文物流出國和文物流入國的雙重身份,該條款契合這樣一個身份的變化。“中國不僅加入了《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與《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等多邊國際條約,截至目前,中國還與秘魯、意大利、希臘、土耳其、美國、澳大利亞等27個國家建立了防止文物盜竊、盜掘及非法出境的雙邊條約,該條款是中國履行國際義務的體現,也是加強涉外領域立法的重要體現。”
他指出,該條款還明確了文物追索返還的工作機制,即由中國國家文物局會同相關部門協同進行,“因為文物追索返還往往涉及多部門協作,包括公安、海關、外交等方面都會參加,這就明確是國家文物局牽頭的工作機制。”
對于第二款的規定,霍政欣表示,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法律關于物的所有權以及提起訴訟的規定廣泛存在時效制度,這構成追索流失文物,尤其是追索歷史上流失文物的重要法律障礙。文物保護法新增這一條款,對中國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特別是歷史上的非法流失文物,其最重要之處就在于突破了國內法中時效制度的障礙。
盡管回購、捐贈也是文物追索的一些方式,但他強調,從總體上來看,依據國際法和國內法依法展開追索,目前來看仍是最有效、成本最小的一種追索方式,也是今后中國實現文物回家的最重要方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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