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發布規范端午假期及暑期市場價格和競爭行為18條提示
中新網北京6月16日電 (記者 杜燕)“618”促銷季、端午假期臨近,隨后將迎來暑期,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市場氛圍,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今天發布規范端午假期及暑假期間市場價格和競爭行為18條提示,要求全市經營者及相關單位(以下統稱經營者)進一步規范端午假期及暑假期間價格和競爭行為,依法合規經營、誠信經營、公平競爭。
18條提示具體內容為:
1.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規定,不得違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商業道德,依法合理制定價格,開展公平競爭。
2.標價要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價格變動要及時調整。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3.銷售商品過程中,應當依法標示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同一品牌或者種類的商品,因顏色、形狀、規格、產地、等級等特征不同而實行不同價格的,經營者應當針對不同的價格分別標示品名,以示區別。例如,銷售粽子的時候,規格不同實行不同價格的,應當針對不同的價格分別標示品名。
4.價格比較時,標明的被比較價格信息應當真實準確。經營者沒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價、減價前臨時顯著提高標示價格并作為折價、減價計算基準。經營者不得采用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價格,作為折價、減價的計算基準或者被比較價格。
5.經營者贈送物品或者服務(以下簡稱贈品)的,應當標示贈品的品名、數量。贈品標示價格或者價值的,應當標示贈品在同一經營場所當前銷售價格。
6.通過實體店線下經營、電商平臺、線上旅游平臺、APP、直播營銷等各種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均要重點防止出現低價誘騙高價結算、先提價后打折、虛假折價、虛假標價、不履行價格承諾、誘導交易等價格欺詐行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等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
7.網絡交易經營者要重點避免:在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文具價格低于在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公布的促銷活動范圍、規則與實際促銷活動范圍、規則不一致;其他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和價格促銷行為。
8.糧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涉疫藥品和醫療用品等涉疫物資、共享單車等服務經營者,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依法行使自主定價權,根據經營成本和供求狀況合理制定價格。不得有哄抬價格或串通漲價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價格壟斷行為。
9.粽子、香包、艾草花束等端午相關商品經營者要注意依法行使自主定價權,合理制定價格,規范明碼標價行為,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要避免出現貴的商品不標價、標示不清、貨簽不對位等現象。
10.公園、旅游參觀點、博物館、名人故居等單位,要做好門票價格、導游講解和游樂設施等收費公示,嚴格規范景點內小商品、餐飲等延伸服務經營者價格行為。不得出現不執行政府定價,私自設立“園中園”,擅自增設收費項目,變相提高門票價格,價格欺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不執行對特殊人群的相關減免、優惠措施等行為。
11.古裝旅拍等攝影行業經營者提供服飾租賃、照片拍攝等服務應當明碼標價,拍攝套裝所包含的服裝套數、底片數量、精修張數、加片費用等均應標示清楚,避免出現隱形消費。
12.餐飲經營者點菜單、價簽或店內其他點菜工具對同一種類、同一規格菜品的標價應當統一,不得出現“兩套菜單”,不得出現“時令價”等模糊標價。
13.賓館住宿、露營場所、文娛演出經營者要嚴格規范價格和競爭行為,按規定明碼標價,不得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賓館住宿場所提供客房用品收費的應標明收費范圍、收費標準,提供洗滌訂票等有償服務的應標明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等信息。
14.各客運公司、出租車公司、網約車公司、鐵路、高速公路等單位要自覺規范價格行為,維護交通客運市場的價格秩序。停車場經營單位要按規定做好明碼標價工作,對軍車及殘疾人駕駛的本人專用車輛等特定車輛免收停車費。
15.各賣場、商場、市場、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等交易場所提供者應加強對場所(平臺)內經營者的規范和引導,加強對價格促銷方案的事前審查力度。各行業協會要積極引導經營者合法經營,共同維護市場價格和競爭秩序。
16.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加強自律,不得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重點防范網絡直播虛假宣傳、刷單炒信、誘導消費者好評返現等行為。
17.經營者不得對經營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和相關公眾。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組織虛假排名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
18.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知名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企業名稱字號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業標識,誤導消費者,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或引人誤解的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要求全市經營者認真對照有關規定,及時開展自查自糾,妥善處理各類糾紛。市場監管部門將緊盯群眾投訴舉報,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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