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擬規定:網上演唱會等應先取得經營許可證
中新網9月26日電 據文旅部官方微信消息,日前,文旅部起草了《文化和旅游部關于規范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 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現公開征求意見。《通知》提到,從事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應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經營范圍包含“網絡演出劇(節)目”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通知》指出,在國內舉辦有現場觀眾的營業性演出并通過網絡直播,以及在營業性演出場所提供音樂、舞蹈、戲劇等文藝表演視頻播放或在線觀看服務的,按照《文化和旅游部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0〕62號)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中的網絡演出劇(節)目是指將音樂會、演唱會、音樂節、舞臺戲劇(含歌劇、話劇、舞劇、音樂劇等)、曲藝、雜技以及國外特色舞臺文藝等演出活動(以下簡稱“舞臺演出活動”),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以下情形,屬于提供網絡演出劇(節)目:將境外舉辦的舞臺演出活動通過網絡直播的;將錄制的舞臺演出活動以音視頻形式通過互聯網提供的;提供專門為互聯網傳播制作的無現場觀眾舞臺演出活動或虛擬舞臺演出活動的;通過個人直播間提供舞臺演出活動的。
《通知》提到,從事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應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經營范圍包含“網絡演出劇(節)目”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提供進口網絡演出劇(節)目,應當報文化和旅游部進行內容審查,內容審查通過后方可向用戶提供。提供國產網絡演出劇(節)目,應當在向用戶提供之日起30日內,報文化和旅游部備案。
進口網絡演出劇(節)目是指參演人員包含境外演員,或舉辦地、錄制地在境外,或虛擬演員、虛擬舞臺演出活動的版權屬于外資機構或境外人員的網絡演出劇(節)目。
《通知》明確,網絡演出劇(節)目不得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內容。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內容管理制度,設置獨立的內容管理部門,配備適應內容審核工作需要的專業人員負責網絡演出劇(節)目的內容管理,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用戶產生內容的實時監控。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網絡演出劇(節)目,應當采取延時直播方式播出,并安排專人對網絡演出劇(節)目進行實時監管,發現內容問題第一時間阻斷并及時處置。
各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網絡演出劇(節)目市場的動態監測和執法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通知》還提到,鼓勵和支持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單位提供內容優質、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網絡演出劇(節)目;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利用互聯網為公眾提供演出活動,創作、經營數字化演出產品;專業舞臺藝術機構參與網絡演出劇(節)目制作,推動演出新業態發展。
相關演出行業組織要加強網絡演出劇(節)目行業理論研究,建立行業規范,開展行業自律,搭建行業交流平臺,提供人才培養服務,促進網絡演出劇(節)目行業繁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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