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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涉假犯罪!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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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涉假犯罪!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24日 11:31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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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2月24日電 據最高法網站消息,人民法院堅決依法從嚴懲處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涉假犯罪,并積極配合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系統綜合治理,堅決遏制假證危害,消除事故隱患,更好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涉假問題給企業生產、公共安全埋下重大事故隱患,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驅動,心存僥幸、鋌而走險,有的甚至形成跨省特大偽造、變造、買賣安全生產資格證書的黑灰產業鏈,嚴重擾亂安全生產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2024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涉假案件刑事審判工作的通知》(法〔2024〕145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依法嚴懲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涉假犯罪,從源頭上遏制安全生產風險隱患,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權益。《通知》發布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通過依法審理相關案件,推動遏制安全生產風險隱患關口前移,促進實現“抓前端,治未病”,取得積極成效。為有力震懾犯罪,警示教育社會公眾,筑牢防范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涉假問題防火墻,最高人民法院遴選發布5件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涉假犯罪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案例,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體現依法嚴懲。人民法院審理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涉假犯罪案件,始終堅持“嚴”字當頭,切實維護安全生產秩序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在嚴懲對象方面,對于偽造、變造、販賣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證的犯罪團伙主犯,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知假買假用假人員和單位,相關假冒政府網站、假驗證APP、涉假證信息發布和營銷平臺的經營者,倒賣或幫助考生通過作弊獲得安全生產資格證書的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負責人等,堅決依法從嚴懲處,該判處重刑的堅決依法判處。在從嚴情節認定方面,對于實施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犯罪規模大、持續時間長,偽造證件類型特殊、數量多、危害大的犯罪分子,依法認定為“情節嚴重”,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在經濟制裁方面,不僅依法追繳犯罪分子全部違法所得,更注重充分發揮財產刑作用,切實加大對犯罪分子的經濟制裁力度,剝奪或者削弱其再犯罪的經濟能力,以更好實現刑罰的威懾、教育和預防功能。

  二是突出全鏈條打擊。近年來,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涉假犯罪呈現產業化、鏈條化趨勢。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注重打源頭與打市場并舉,認真審查假冒證書來源和去向、非法獲利資金流向、涉案人員關系網和所處層級等證據,查明“產供銷”各環節犯罪,確保全鏈條打擊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制假、售假、買假、用假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假驗證、假考核、假營銷等犯罪。此次發布的孫某強、韓某平等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案,就是一起通過設立虛假官方網站、網頁,大肆偽造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源頭性犯罪;練某文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則是一起企業管理人員違法購買假特種作業操作證供員工使用的末端犯罪;劉某政等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涉及偽造、買賣特種作業操作證上下四個層級的犯罪,各被告人通過網絡取得聯系并最終形成完整犯罪鏈條,社會危害嚴重。人民法院通過查明各環節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依法定罪量刑,實現全鏈條打擊。

  三是促推網絡空間治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涉假犯罪的情況日益增多,此類犯罪因手段隱蔽性、欺騙性更強,目標對象不特定,社會危害更大。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多存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相關犯罪的情節,犯罪分子有的通過設立虛假的官方網站生成假證或者進行虛假驗證,有的利用信息網絡引流接單,通過話術誘導、欺騙務工人員購買假證,有的通過信息網絡為自己或者為他人購買假證違法上崗作業。遴選此類典型案例加以發布,旨在促進加強網絡空間治理,鏟除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涉假犯罪利用信息網絡滋生、蔓延的土壤。希望有關網絡平臺加強對信息發布的審核,及時清理下架涉安全生產資格證書違法信息;有關部門加強網站、APP備案管理,依法處置假冒政府網站、APP,共同營造清朗網絡環境。同時,希望通過以案釋法,充分揭示網絡銷售、辦理安全生產資格證書行為的欺騙性、違法性和危害性,不斷提升社會公眾識別防范假證的意識和能力,助力營造“源頭不制、網上不賣、行業不買、工地不用”涉假證書的良好社會氛圍。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繼續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聚焦“公正與效率”審判工作主題,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涉假案件刑事審判工作,有效懲治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涉假全鏈條犯罪,著力防范安全生產風險隱患,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權益,以高質量司法審判助推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案例目錄

  案例一:孫某強、韓某平等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案——依法從嚴懲處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犯罪

  案例二:劉某政等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全鏈條懲治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涉假犯罪

  案例三:王某剛、覃某全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依法懲處假冒國家機關網站、提供假證查驗服務犯罪

  案例四:李某祥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魏某程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案——從源頭遏制制發“假的真證”犯罪

  案例五:練某文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依法懲處企業管理人員通過網絡為員工購買假證犯罪

  案例一

  孫某強、韓某平等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案——依法從嚴懲處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某強指使他人設立多個虛假的國家機關網站、網頁,于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間通過維護、運營上述網站、給下線人員派發授權點、提供登錄賬號等方式,伙同他人偽造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特種作業操作證、特種設備操作證等共計18 700余個。被告人韓某平作為孫某強下線,使用從孫某強處獲取的授權點,通過使用賬號登錄涉案網站的方式,伙同他人偽造上述電子證共計10 200余個。為將偽造的電子證轉化為實體證,韓某平還偽造國家機關印章57枚。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孫某強、韓某平伙同他人偽造國家機關證件,韓某平還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的公共信用和管理秩序,孫某強等人均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韓某平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孫某強、韓某平等人犯罪情節嚴重,均應依法懲處。在涉案網站運營期間,孫某強向下一級涉案人員有償提供登錄賬號、授權點,并按照上述涉案人員的要求為再下一級涉案人員提供登錄賬號,從而形成層級分明的犯罪鏈條,孫某強處于全案犯罪鏈條的頂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按照各級涉案人員通過該網站實施的全部犯罪處罰。韓某平在從孫某強處獲取授權點后,不僅直接實施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還向下級涉案人員轉售授權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按照其本人和下級涉案人員實施的全部犯罪處罰;且其為了實現將偽造的電子證照轉化為實體證照的不法目的,還積極實施偽造國家機關印章行為。據此,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被告人孫某強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判處被告人韓某平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責令孫某強、韓某平等人繼續退繳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

  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涉假問題是安全生產的“隱形殺手”,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潛在威脅。本案中,被告人孫某強為實現非法目的,通過其他涉案人員設立了多個可實現偽造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功能的假冒國家機關網站,并通過派發授權點、提供登錄賬號等方式,持續發展下線,犯罪網絡不斷擴展。涉案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涵蓋多個高風險作業領域,數量達上萬個,獲取相關證書的人員在未經培訓、考試考核取得相應資格的情況下從事特種作業,給企業安全生產帶來重大風險隱患,社會危害大。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實施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行為的手段、規模、持續時間,偽造證件、印章的種類和數量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認定孫某強、被告人韓某平犯罪情節嚴重,在接近法定最高刑適用刑罰,同時并處高額罰金、責令繼續退繳違法所得,彰顯了人民法院對此類犯罪依法從嚴懲處的鮮明態度,充分實現了刑罰的懲罰、威懾和教育功能。

  案例二

  劉某政等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全鏈條懲治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涉假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政結伙偽造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電工作業、高處作業等各類特種作業操作證,利用其就職公司的PVC證卡打印機偽造上述各類證件并郵寄給買家。2020年9月至2023年8月,劉某政偽造、銷售各類特種作業操作證共計964本,非法獲利124 854 元。

  被告人張某兵以牟利為目的,主動添加制售假證人員為微信好友,并通過微信朋友圈、網絡論壇等途徑對外宣傳自己能夠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將從被告人劉某政等人處購買的偽造特種作業操作證販賣給買證人員,并賺取差價。2017年8月至2023年9月,張某兵買賣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共計230本,非法獲利41 099元。

  被告人喻某平不具備電工作業資質,通過網絡為自己購買1本偽造的電工作業操作證后,發現買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有利可圖,遂主動添加被告人張某兵等制售假證人員為微信好友,并在工友微信群中發布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廣告,以此招攬買證人員并賺取差價。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喻某平買賣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共計93本,非法獲利33 620元。

  2017年10月,被告人涂某華為從事水電作業,從被告人喻某平處購買1本偽造的電工作業操作證,后涂某華又幫助工友在喻某平處購買3本偽造的焊接與熱切割作業操作證。2022年7月,涂某華為承接某工程外墻修補作業,通過網絡為其本人和工友各購買1本偽造的高處作業操作證,因施工方發現系假證,涂某華未能進行作業。涂某華購買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共計6本,未從中獲利。

  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被告人喻某平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張某兵,有立功表現。被告人劉某政退贓2萬元,喻某平退贓33 620 元。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劉某政的行為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告人張某兵、喻某平、涂某華的行為均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劉某政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負責制作假證并郵寄給買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張某兵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情節嚴重。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且均自愿認罪認罰,喻某平具有立功表現,劉某政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喻某平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依法從輕處罰。但綜合喻某平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不適用緩刑。據此,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政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兵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喻某平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涂某華管制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對劉某政、喻某平已退繳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并繼續追繳劉某政、張某兵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

  偽造、變造、買賣安全生產資格證書犯罪涉案人員多、犯罪鏈條長,不法分子多利用網絡實施犯罪,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增加了查處打擊的難度。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注重根據涉案假證的來源和去向、非法獲利資金流向等,查明全案制、售、購、用各環節犯罪事實,準確區分各被告人在犯罪鏈條中所處地位和罪責。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政利用機器設備偽造各類特種作業操作證,并向買家發貨,是全案假證的源頭;被告人張某兵以牟利為目的,通過網絡倒賣假證,是將制假源頭與終端市場串聯起來的關鍵環節,造成假證在一定范圍內擴散;被告人喻某平在為自己購買假證后為牟利又在工友群中倒賣假證,直接面向對假證有需求的目標群體;被告人涂某華為承攬工程,通過網絡為自己和工友購買假證,是假證的最終使用者。人民法院通過依法懲處上中下游多層級犯罪,有效懲治和震懾犯罪分子,為維護安全生產秩序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三

  王某剛、覃某全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依法懲處假冒國家機關網站、提供假證查驗服務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以來,被告人王某剛以牟利為目的,利用計算機信息技術,設立假冒的國家機關網站,通過為制售假證人員提供虛假驗證查詢信息,非法獲利共計7 500元。被告人覃某全為王某剛設立假冒網站提供幫助。2023年8月22日,王某剛被抓獲。同月25日,覃某全主動投案。二被告人均如實供述罪行并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王某剛、覃某全假冒國家機關名義,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剛系主犯,覃某全系從犯,對覃某全可依法從輕處罰。王某剛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覃某全有自首情節,二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已退繳違法所得,均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被告人王某剛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覃某全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二被告人已退繳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

  近年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偽造、變造、買賣安全生產資格證書犯罪的情況增多,與之緊密相關的信息網絡犯罪也日益凸顯。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涉假犯罪能夠持續,設立、運行和維護提供假證查驗的假冒國家機關網站和假驗證APP是其中重要一環。本案中,二被告人為謀取非法利益,設立為制售假證人員提供虛假查驗服務的假冒國家機關網站,屬于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行為,應當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應急管理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礦山安全監察局既是安全生產資格證書的發證機關,也是對特種作業人員、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進行日常監管的機關。在此提醒廣大群眾“擦亮眼睛”,切實提高識別和防范意識,認清除上述國家機關網站、公眾號、官方APP等正規驗證渠道外,任何未經登記備案的驗證網站、公眾號、APP均系非法渠道。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審理此類案件,警示企業和從業人員“用工必查證、查證必驗證、驗證必官網”,切實維護安全生產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案例四

  李某祥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魏某程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案——從源頭遏制制發“假的真證”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初,被告人李某祥以牟利為目的,雇請被告人魏某程開發針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的作弊程序。魏某程明知程序用途,仍于2023年4月完成程序開發并交付李某祥,收取1.25萬元。

  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陶某銘等人明知被告人李某祥使用作弊程序,仍與李某祥共同出資相繼成立多家教育咨詢公司,開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招生考試工作。其中一家公司于2023年3月被委托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李某祥、陶某銘等人負責管理兩個考點,李某祥借機將作弊程序安裝到考點的理論考試電腦上。被告人陳某明知相關考點使用作弊程序,仍協助李某祥、陶某銘等人管理考點,并伙同李某祥安裝作弊程序。為吸引考生到兩個考點考試以獲利,李某祥、陶某銘等人聯系被告人盧某存等人作為中介,介紹外地考生到考點考試。盧某存明知該考點使用作弊程序,仍招攬學員共計77人,從中獲利1.92萬元。

  2023年5月至同年7月6日,兩個考點共有47臺電腦安裝了作弊程序,安排共計184名考生通過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獲利共計12.5萬余元。案發后,被告人魏某程退贓1.25萬元,被告人盧某存退贓1.92萬元,被告人陶某銘親屬代為退贓1.2萬余元。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李某祥、陶某銘、陳某、盧某存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或者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而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控制權加以利用,李某祥、陶某銘、陳某均屬情節特別嚴重,盧某存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告人魏某程明知他人實施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祥、陶某銘、陳某均系主犯,應依法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盧某存系從犯,可依法從輕處罰。李某祥、盧某存、陳某、魏某程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陶某銘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陶某銘、盧某存、魏某程積極退贓,均可依法從輕處罰。根據陶某銘、盧某存的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不宜對其適用緩刑。據此,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祥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三千元,被告人陶某銘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被告人盧某存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判處被告人魏某程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對陶某銘、盧某存、魏某程已退繳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李某祥、陶某銘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

  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涉假犯罪的對象既包括假證,也包括“假的真證”。相對而言,后者更難以被識別和發現。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祥等人作為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負責人,為謀取非法利益,雇請被告人魏某程研制開發作弊程序并安裝使用,通過干擾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操作流程和運行方式、修改數據,實現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非法控制,從而參與考生作弊,讓不具備通過考試考核能力的考生獲取真實有效的特種設備作業證,欺騙性更強,社會危害性更大。人民法院充分運用刑罰手段,堅決依法懲處此類制發“假的真證”犯罪,對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培訓考試機構幫助考生作弊、弄虛作假犯罪依法定罪處罰,真正做到打源頭、挖根源,堅決防范安全生產風險隱患。

  案例五

  練某文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依法懲處企業管理人員通過網絡為員工購買假證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任職某畜牧設備有限公司管理人員的被告人練某文明知特種作業操作證需經培訓并考試考核通過才能取得,仍通過網絡為該公司員工購買16張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2023年3月30日,某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進行調查,當場發現該公司三名持假證人員正在從事特種作業,后查獲13張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案發后,練某文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練某文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練某文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鑒于練某文犯罪情節較輕,系初犯,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決定對其宣告緩刑。據此,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被告人練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典型意義】

  安全生產是發展的基石,不但直接關系企業員工、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還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形象。特種作業環境復雜、風險高,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能上崗就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此有強制性規定,企業也應制定并嚴格執行相應安全生產規范。個別企業負責人或管理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在明知部分員工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基于節約成本等目的,為員工辦理假證應付安全監督管理,給安全生產埋下重大隱患。人民法院通過依法懲處此類犯罪,督促企業進一步壓實主體責任,細化規范措施,常態化建立特種作業人員臺賬目錄,并在官方網站、公眾號或APP上查驗相關證書真偽,確保員工持證上崗,讓安全生產隱患“無處容身”。

【編輯:李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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