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拍黃瓜”被罰5000元到底冤不冤?
■ 觀察家
在合法性之外,合理性同樣是對行政處罰的必要遵循。
據報道,7月下旬,安徽合肥、池州等地多家餐館因未取得冷食類食品經營資質售賣涼菜被處罰。這事在社交媒體被簡述為“餐館‘拍黃瓜’被罰5000元”。
列入處罰對象的當然不是“拍黃瓜”,而是超營業范圍從事冷食經營。安徽當地媒體援引池州市青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一份行政處罰文書顯示,某餐館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冷食類食品:“拍黃瓜”經營,貨值金額為15元。鑒于該餐館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積極整改,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屬于初次違法,該局責令涉事餐館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擬沒收違法所得15元,并處5000元罰款。
這宗個案仍顛覆了不少網友對處罰的樸素認知。一是違法所得僅15元,但處罰高達5000元,超過違法所得的333倍,是否過了?二是鑒于案發后積極配合并整改,疊加未造成嚴重后果和初次違法這三項從輕情節,才從輕處罰5000元。如果沒有從輕正常執罰,豈非更高?三是出售拍黃瓜的店家比比皆是,未辦理從事冷食類食品經營的現象也較普遍。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要求,是否具備可操作性?
要從《食品安全法》和各地實施條例上,為這些個案尋找處罰依據并不難。從法律上看,店家未取得冷食類食品經營資質卻售賣“拍黃瓜”,被罰5000元似乎并不冤。
不過,合法性雖是行政處罰的第一要求,但并不是唯一要求。在合法性之外,合理性同樣是對行政處罰的必要遵循。
強調行政處罰中的“合理性”,并不是一句空話。所謂“過與罰”,并不僅僅指發生了某件違法行為,就應機械套用法條“一刀切”地執罰,而是要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來決定是否給予處罰,以及在確應處罰的情況下,當給予何種類、何幅度的處罰。
過罰要相當,處罰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這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沒有爭議。難點在于,如何判斷“相當”。餐館眼中的“相當”,與消費者眼中的“相當”,甚至不同消費者眼中的“相當”,可能都不盡相同。事前如何預防,事中如何約束,事后如何處置,細化判定程序和判定標準才是關鍵。
執法的目的不是為了“罰”,而是執法為民,維護公平正義,穩定社會預期。就“拍黃瓜”案來說,更要追問的是,本應三位一體的服務、教育、處罰,常態卻是重事后處罰、輕事前服務。如果在餐館申辦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時就有工作人員提醒熱食冷食有別,建議根據實際經營行為做好注冊登記,也就不會有那么多令網友驚詫的“拍黃瓜”案了。
□王琳(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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