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4日電 據新華網報道,山西繁峙“6·22”礦難涉案人員繁峙縣原縣長王彥平受賄、濫用職權案,經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近日作出判決,被告人王彥平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萬元。山西省義興寨金礦原礦長楊林河被判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1萬元。
2002年4月,在山西省繁峙縣義興寨金礦地域內非法采礦的殷三、楊海龍、王建勇等人為使他們在山西省義興寨金礦○#脈的非法開采活動得到繁峙縣政府和山西省義興寨金礦的認可,分別向王彥平和楊林河行賄20萬元、10萬元。此外,楊海龍為給其女婿在公安部門安排工作,向王彥平行賄金條4根,共計價值29200元。2002年6月22日,由于非法開采、管理混亂,義興寨金礦○#脈礦井內炸藥發生爆炸,38名礦工死亡。事后,礦主指使、雇用人焚尸滅跡,企圖掩蓋事實真相。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王彥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2292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王彥平還無視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超越管理權限,干預非本人職權范圍的國有企業與無探礦資質的個人非法簽訂合同,并得以履行,“6·22”重大爆炸事故的發生與其濫用職權行為有關聯,其濫用職權犯罪行為與受賄行為屬密切聯系的同一過程,依法應擇一重罪重處,以受賄罪一罪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財產3萬元。
山西省義興寨金礦原礦長楊林河對殷三等人是否有采礦證、探礦資質不進行考察,明知殷三等人不具備探礦的技術力量和安全生產設施,也未報請上級主管單位山西省冶金工業行業管理辦公室批準同意,違反有關規定,超越職權,擅自將○#脈的探礦權非法承包給殷三等人,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鑒于楊林河主動交代收受他人10萬元現金的事實,屬自首,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1萬元。(來源:新華網,記者:呂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