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1日電 據遼寧法制報報道,昨日,沈陽“1·18”爆炸搶劫銀行運鈔車案主犯張顯明的情婦樸春子被沈陽市新城子區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樸春子,38歲,朝鮮族人,在沈陽市新城子區虎石臺鎮經營飯店。張顯明在當地開了一家武館。樸春子離異后,與化名為“張春明”的張顯明相識,二人開始同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1月18日18時許,罪犯張顯明(已被執行死刑)伙同其他罪犯持槍爆炸搶劫銀行運鈔車以后,回到與其同居的被告人樸春子家藏匿。2月7日,樸春子將張顯明領到新城子區尹家鄉永豐村鄭某家中。當晚樸春子與張顯明喝酒時發生口角后,又回到了自己家中。
當晚24時,公安人員找到樸春子,明確告訴她張顯明與搶劫銀行運鈔車案有關,并詢問張顯明下落時,樸春子拒不向公安機關交代實情。2月8日,警方將張顯明抓獲。3月13日,樸春子因涉嫌包庇罪被沈陽市新城子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5月19日,沈陽市新城子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在庭審中,被告人樸春子對自已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新城子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樸春子明知他人涉嫌刑事犯罪,而向公安機關提供虛假證明,其行為已經構成包庇罪。故作出上述判決。(鄭燕、王貴廷、劉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