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肢骨折的早期康復治療原則
(一)介入時機及標準。
經骨科治療后生命體征平穩、內/外固定良好、無活動出血征象和傷口嚴重感染,但存在四肢功能障礙的骨折傷員可進行康復治療。
(二)治療原則與方法。
1.急性不穩定期。
指損傷或手術后4周內。本期康復治療的重點是止痛、止血,促進炎性滲出物的吸收,減輕腫脹;開展未受累關節及健肢的運動治療以促進血液循環、防止肌肉萎縮及關節粘連。
(1)在患肢無痛的情況下進行骨折鄰近關節肌肉的等長收縮訓練,如股骨骨折、脛骨骨折后股四頭肌的等長收縮。非固定關節的主動和被動活動應每日實施1-2次,活動幅度應盡量達到正常狀態,健肢的正常運動可盡量多做。
(2)在骨折固定良好的情況下,上肢骨折傷員應盡早完全負重下地活動,下肢骨折傷員在骨折固定良好的情況下,借助矯形器、扶拐開始部分負重下地活動。開始ADL能力訓練。
(3)傷員臥床休息時應抬高患肢并進行腹式呼吸和深呼吸訓練以防止墜積性肺炎。
2.急性穩定期。
指損傷或手術后4-12周左右。本期康復治療的重點是促進骨痂生長及硬化,在不影響骨折穩定性的前提下,加強肌力及關節活動度的訓練,增強肌肉力量,增大關節活動度。
(1)在增加前期肌力和關節活動度訓練頻率和強度的基礎上,上肢骨折傷員可以借助功能自行車進行訓練。下肢骨折傷員借助扶拐、支架開始漸進性負重下地活動,負重量從傷員體重的10%-20%開始,根據病情每周增加傷員體重的5%-10%。
(2)根據情況選用超聲波、音頻電治療,以促進骨折愈合、疤痕軟化和關節粘連松解。
3.恢復期。
一般為損傷或手術后12周左右。本期骨折基本愈合,傷員要增加康復治療的強度,促使患肢功能盡早、盡快恢復正常。
(1)增加急性期治療的頻度和強度;加強主動及被動關節活動度訓練,直至關節活動度恢復正常;下肢骨折傷員繼續借助扶拐、支架進行漸進性下地負重活動,直至單腿能完全負重站立時方能棄拐。
(2)繼續ADL能力訓練,逐步恢復傷員的生活自理、工作和運動能力。
(3)在治療的不同階段教會傷員正確擺放和移動患肢、翻身、體位轉移,正確實施步態和手功能的訓練,可以有效減輕患肢疼痛和訓練對骨折部位的不良刺激,防止骨折移位,減少并發癥的發生。
(三)康復護理要點。
1.根據傷員骨折部位的不同給予體位擺放和移動等方面的指導。督促、指導傷員在病房內進行簡單的關節活動度、肌力、負重、步行等訓練。
2.預防并發癥,如繼發性損傷(摔傷、燙傷等)、廢用綜合征、下肢靜脈血栓、患肢腫脹、疼痛及感染等。
3.做好心理護理,家庭及社區康復護理指導。
(四)輔助器具的選配。
1.根據損傷情況應用功能位矯形器、功能訓練矯形器。下肢骨折者可配置相應部位的免荷式矯形器或固定式矯形器。
2.存在肢體腫脹者需制作壓力肢套或壓力衣,下肢骨折可選用腋杖、肘杖、手杖等助行器,部分傷員需使用輪椅、座便器和洗澡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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