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訊 (記者 李朝濤 實習生 何振興) 今天,實施了11年半的《律師法》將被新法所取代,其中新增、修訂條款多達40余條,著重解決了“會見難”、“閱卷難”等長期存在于律師界的“老大難”問題,并增加了“個人可設律師所”、取證可借用司法強制力等內容。記者昨天采訪了暨南大學法學院梁玉霞教授,給讀者解答《新律師法》中幾大亮點。
會見無須批準不被監聽
新律師法第33條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是一大亮點,梁玉霞教授談到,之前律師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談話的時候,警察站在一邊看著和聽著,往往他們都不敢講話的,所以即使會見了效果也不好的,而新的律師法修改后大大的擴大了律師的權利,保證了會見的效果。
記者了解到,律師會見當事人難,是個老大難問題。廣州的周律師對記者說,律師的本職工作是為被告辯護,肯定是要站在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對立面,但會見時卻要經過他們批準,難度是可想而知,經常會被司法機關以多番理由進行推脫,廣州市白云區曾發生因會見屢屢受阻,律師憤而狀告公安機關的案例。
此次,新《律師法》第三十三條明文規定,律師會見當事人不需要經過司法機關批準,只需拿“三證”就可,即: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律師庭上有職業豁免權
第37條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梁教授提到,這個是律師職業豁免權的體現,是時代的進步,以前經常在法庭上發生法官將律師驅逐出法庭的事情,理由就是律師“亂說話”,新的律師法出臺后將會充分保護律師的權利。
個人可建律師事務所
此外,新《律師法》第十六條還增加了“個人可以設立律師事務所”的內容,有專家認為此舉可以使一些成本較低的律師所打進法律服務市場,受益最多的還是老百姓,今后打官司就像進“超市”一樣,老百姓可以根據個人的經濟條件和實際需要挑選相應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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