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全國兩會上,越來越多的專業人士參與到“許霆案”的討論中來。而隨著討論的深入,相關意見也基本趨于一致:一審的“無期”判得過重了。
最高院副院長:判無期肯定判重了
“我可以肯定,如果判無期徒刑,確實判重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也結合得不好,何況銀行也有責任。”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認為,“銀行也應該及時總結經驗教訓。”
針對有學者建議該案適用刑法第63條,在法定刑以下判刑,姜興長表示認可。“許霆案一審法院認為屬惡意取款,非法占有,定為盜竊罪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量刑時有一些情節需要綜合考慮,包括銀行的機器故障,還要考慮有沒有內外勾結等。”姜興長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研究許霆案暴露出的法律問題。
姜興長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對許霆案暴露出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對于下一步如何完善法律,從哪些地方完善,這位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說:“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之前,我還是不要輕易地把自己的觀點說出來吧。”他同時希望媒體能夠正確引導輿論,客觀公正地報道案件。王新友
最高檢副檢察長:判例具有典型意義
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姜建初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許霆案確實是一個新型案件。世界范圍內都有立法沒有考慮到新情況出現的時候。”姜建初認為,這時候就得用一些新的判例,做出相應的解釋,他說:“從這個角度講,許霆案是具有典型意義的。”
姜建初表示,中國的社會發展非常迅速,像這樣的案件可能會不斷涌現,這需要法官和檢察官在充分理解法律的基礎上,把握好分寸。他說:“當然,我們的立法也跟得更緊一點,這樣就能做出比較公平的判決。”
監察部副部長:刑法修改要多研究
中紀委常委、監察部副部長屈萬祥在論及許霆案時,建議專家在對刑法修改方面多作研究。
“就好像前一段時間,因為銀行系統出現問題,結果出現惡意提款,把一個小伙子給判了無期。實踐中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從檢察機關來講,構成刑法規定的犯罪標準,或者構成立案標準,或者構成判重罪標準,那么你不起訴,就是有法不依,法律就是這么簡單。”屈萬祥說,我國刑法的標準,起刑點問題有很多爭議。實踐中有些做法是合理的,但從情節上說,嚴格按法律規定來講,未必符合法律規定。也有些做法,看起來是不合理的,但是合法。所以我覺得我們國家刑法學,法理問題,確實調整的是最重要的社會關系,把這個問題來好好研究,對建設和諧社會意義重大。
廣東省檢察長:應考慮社會效果
“許霆案判得太重了一點。”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鄭紅直言,辦案應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
對于日前陳舒代表指輿論對于許霆案的炒作是“輿論審判”一說,鄭紅表示,在政法部門中非常強調的是,無論是辦案還是執法行為,都應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如果沒有這樣的觀念,工作起來肯定會有偏差。”他還提到,如果涉及到經濟案件,那么更要考慮到法律效果、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問題出在司法解釋僵化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許霆案問題出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一成不變上,即如果刑事、法律所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的犯罪,起刑點高的話,數額是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通過司法解釋方式確定的,這種司法解釋一制定,很多年不變,這不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人們生活改善了,對金錢貨幣的認識不同了,乃至于對銀行的ATM機的認識也有所變化的時候,應該考慮及時修改完善相關司法解釋,“盜竊20年前或者30年前的100塊錢,跟今天的100塊錢是完全不同的,司法解釋的起刑點應該不斷調整。”
中科院博導:最高法該給個交待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科學院物理研究所博士生導師楊思澤認為,許霆案的責任首先是出在銀行。“出現這樣的問題,首先就是銀行沒把ATM機管理好,如果銀行的管理沒有問題,別說是十幾萬,許霆連1000元錢都取不出來,這怎么能叫盜竊呢?”
他說:“如果銀行把10萬元錢放在門口,如果我撿了是不是也算盜竊?其實問題還是出在銀行方面,銀行引誘了人家犯罪。”
楊思澤還建議,司法機關應該對公眾和社會開誠布公,像許霆案那么大的事情,應該在最高院的法院工作報告里談一談。“工作報告是不是也該給大家一個交待?”綜合新快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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