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副院長:許霆案一審判處無期徒刑明顯過重
2008年03月11日 04:37 來源:新京報 發(fā)表評論
“從我目前了解的情況來看,一審判處無期徒刑明顯過重”昨天,就“許霆案”,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對記者表示,“許霆案”的判決應該綜合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姜興長昨天在參與重慶團全團討論后接受記者采訪,談及“許霆案”時他說,“廣州許霆案”屬于惡性取款,定罪判刑是應該的,但這是一個特殊的盜竊案件,判處盜竊金融機構罪顯然不合適,應該綜合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姜興長認為,許霆的取款過程和細節(jié)值得關注,要看錢是怎么取出來的,是否存在強行砸機取款,或者與金融機構內(nèi)外勾結的行為。“就我了解的情況來看,許霆案是比較特殊的,判處盜竊金融機構罪不太合適,判盜竊罪還是可以的。”姜興長同時表示,銀行在這個案子中也要總結教訓,防范類似案件的發(fā)生。
對于廣州中院的判決,姜興長表示,他比較贊成《刑法》第63條第2款規(guī)定,即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必須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這意味著廣州中院的判決、裁定只有經(jīng)過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后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執(zhí)行。“許霆案”發(fā)回廣州中院重審后,目前正處在證據(jù)調查等工作階段,姜興長透露,判決結果最早將于本月底知曉。(記者徐春柳)
案件回放
2006年4月21日,打工者許霆利用廣州某銀行取款機故障,171次提款,取出17.5萬元。2007年11月20日,廣州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許霆犯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此案宣判后輿論一片嘩然。網(wǎng)絡調查顯示,網(wǎng)友幾乎一致質疑判決過重。2008年1月9日,廣東省高級法院認為原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廣州中院重審。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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