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兩會廣東代表團集體審議中,全國人大代表陳舒特別就媒體高度關注的許霆案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她表示,媒體炒作許霆案無異于輿論審判,建議制定該方面的管制規則。(3月11日《新快報》)
顯然,陳代表認為立規矩的對象應該是媒體,因為在她看來,“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應該確定有罪。但是現在有一個傾向,無論是有罪的一方,或者無罪的一方,在法院沒有終審之前都喜歡利用媒體大肆宣揚炒作,實質是利用輿論給法院施加壓力”。因此,陳代表著重強調,這是一種輿論審判,是一種干擾司法的行為。“媒體聲音大,法院聲音小,這樣就會使不明真相的群眾對法院的公信力產生懷疑”。
按照陳代表的邏輯推理下去,正是由于媒體聲音大法院聲音小,才導致不明真相的群眾對法院的公信力產生懷疑。但這樣的邏輯并不足以證明媒體“審判”了案件,因為公眾對法院的公信力產生懷疑,并不一定代表這種懷疑就能轉變為對法院審判的干預。
之所以媒體對案件進行報道和評論看似能產生“輿論審判”的效果,癥結不在于輿論的關注以及公眾的懷疑,而是為數不少的公眾的懷疑,足以形成一股強大的民意,這種沸騰的民意使得政府部門不得不對“民間意見”采取一種審慎而積極的應對態度。在民主政治之下,政府以及政府所掌控的公權力,其最直接的制約力量就是“選民的意見”,所以政府必須重視“民意”,為了平息“民憤”,政府就有足夠的動力去干預司法審判,由此導致所謂的“輿論審判”。
從這個意義上講,在民主的語境下,政府的確有干預司法進行“輿論審判”的壓力。但如果審判足夠獨立,有足夠的力量去抵制行政壓力,“輿論審判”也會在最后環節功虧一簣。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的行政權力相對于司法權的絕對強勢,使得司法并沒有足夠的力量來抗拒行政權進行“輿論審判”的沖動。
這樣看來,要立規矩防范“輿論審判”,關鍵不是為媒體和公眾立規矩,而是要為行政權立規矩,使得沖動的行政權不能越司法“審判自主權”的“雷池”一步。司法理性和行政理性遵循著完全不同的邏輯,前者信奉“法律是法官的唯一上司”原則,而后者則要以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的民主原則來行事。也就是說,之所以要從制度上保障司法權獨立于行政權,恰恰就是要防止“輿論審判”借助行政權干預司法權來實現。
對此,學者蘇力曾撰文分析,古代社會中集行政權和司法權于一身的“父母官”,之所以會經常制造冤案、錯案,一個最關鍵的原因就是其制度角色的重疊使得它既要為司法公正負責,更要為不理性的民意負責,而在很多情況下,后者對前者具有壓倒性優勢,所以就會出現“父母官”反倒不如小吏這樣的“芝麻官”更懂得司法技藝的現象。由此推理下去,蘇力得出司法獨立的必要性。事實上現在所談的“輿論審判”,其癥結也在于此,行政權和司法權貌似分離但卻“合一”的事實,使得司法權也要為“民意”負責,所以說,為“輿論審判”立規矩也只能是指向限制行政權力而非媒體。(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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