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常委會以改善民生為重點著力加強社會領域立法,充分發揮法律規范在調整社會關系、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義務教育法(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個人所得稅法(三次修正)、企業破產法、農業稅條例(廢止)等立法過程中,認真研究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著力體現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4.堅持統籌兼顧,正確認識不同地區、不同階層、不同群體、不同方面的利益訴求,妥善處理各種利益關系。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各種深層次矛盾和不同利益訴求在立法中越來越多地反映出來,通過立法解決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的要求越來越強烈。常委會高度重視法律規范在調整社會利益、構建和諧社會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立法中區別法律關系的不同性質,妥善處理權力關系、權利關系。
━━正確處理權力與權利的關系,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既給予行政機關必要的手段,以確保行政權力依法有效行使,又注意對行政權力進行規范、制約和監督,促進行政機關正確行使權力,保持權力與權利之間的平衡。反洗錢法在確立反洗錢機制、規定監管職權的同時,還注意防止公共權力不適當地干預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
━━正確處理權力與權力的關系,堅持權力與責任相統一,體現權力與責任緊密掛鉤、權力與利益徹底脫鉤的原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證券法(修訂)等金融法律,在賦予有關監督管理機構必要的監管權力的同時,又在監管的范圍、行使權力的程序和有關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其加以必要的限定和制約。
━━正確處理權利與權利的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權利與權利的關系實質上是不同社會群體、階層之間的利益關系,立法必須統籌兼顧各方面的利益訴求。在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過程中,注意把握了三條原則:一是著眼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二是統籌兼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利益,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同時,注重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三是有利于優化投資環境,擴大就業。
5.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深刻認識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妥善處理法律的穩定性與變動性、現實性與前瞻性、原則性與可操作性的關系。
常委會在立法中堅持立法與改革發展進程相適應,為改革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對于立法中遇到的問題,注意從我國國情和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區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實踐經驗比較成熟的,加以深化、細化,作出具體規定;實踐經驗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規定的,作出原則規定,為進一步改革發展留下空間;對于實踐經驗缺乏,各方面意見又不一致的,暫不作規定,待條件成熟時再作規定。按照這樣的思路處理問題,對于統一思想、凝聚共識、提高立法質量很有助益。
在肯定改革發展經驗的同時,又為深化改革和進一步發展留下空間。我國正處于社會變革時期,現實生活在不斷變化,原有的體制和做法也在不斷創新。這就要求立法工作一方面要及時把改革發展中成功的經驗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另一方面要注意為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留下空間,把法律的“定”和改革發展的“變”有機結合起來,使法律在肯定已有實踐成果、反映當前認識水平的同時為進一步改革發展留有空間。在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時,考慮到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還處于初始階段,各地做法不一,形式多樣,提出法律的規范不能太嚴太細,應當更多體現靈活性和包容性,多扶持、少干預,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創造寬松的條件,經過探索、實踐,再總結經驗加以完善。
適應新情況、新要求,及時修改完善有關法律。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一些過去制定的法律已經不能適應實際情況,需要適時修改完善。常委會把修改法律放在與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位置,對不符合改革發展需要的法律或者法律中不符合改革發展需要的條文,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適時地予以修改,使法律較好地與發展改革的進程相適應。據統計,在十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已經通過的74件法律中,修改的42件,廢止的1件,立新廢舊的5件,三類立法占65%。
6.把提高立法質量作為立法工作的重點,不斷進行新的探索和實踐,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實行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是搞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的內在要求和重要途徑。常委會在堅持長期實行且行之有效的好做法的同時,積極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力求準確把握客觀規律,使制定的法更好地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充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愿,適應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
━━不斷加大調研的力度,有針對性地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群眾,掌握第一手材料。每一部法律在起草、審議和修改的過程中,都召開了相關的座談會,并書面征求各部門、各地方、專家學者等各方面的意見。為修改完善物權法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和幾位副委員長多次主持召開座談會,直接聽取對物權法草案的意見。立法工作機構先后召開了上百次座談會,書面征求了各相關部門、各省(區、市)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到20多個省(區、市)進行了深入調研。為修改完善監督法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多次到地方進行調查研究,主持召開座談會,直接聽取對監督法草案的意見。
━━選擇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法律草案向社會公布,更廣泛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為了制定、修改好物權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水污染防治法,常委會將這四部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公布法律草案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反響,有關方面表示了極大的關注。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公布后,立法工作機構收到1萬多件人民群眾的意見。勞動合同法草案向社會公布后,立法工作機構收到近20萬件意見,其中來自基層勞動者的意見占65%。就業促進法草案向社會公布后,立法工作機構收到1萬1千多件人民群眾的意見,其中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進城務工人員、大學生、農民等基層群眾所提意見約占收到意見總數的70%。水污染防治法向社會公布后,立法工作機構也收到2千多條人民群眾的意見。立法工作機構還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反饋人民群眾的意見,在宣傳普及有關法律知識的同時,調動了人民群眾參與立法的積極性。
━━就立法中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意見分歧較大、需要統籌兼顧的重大問題,召開立法聽證會,直接聽取公眾和有關方面意見。在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過程中,為廣泛聽取包括廣大工薪收入者在內的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依據立法法的規定,經委員長會議同意,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于2005年舉行了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聽證會。這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歷史上的第一次立法聽證會,是推進民主立法、擴大公民有序參與的積極舉措和有益嘗試,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好評。
━━就專業性、業務性較強的問題召開論證會,認真聽取和研究專家學者的意見。針對物權法草案中物權與債權的優先順序、公共利益的界定、物權保護是否適用時效、能否以應收賬款作擔保等專業性較強的問題,召開了立法論證會,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充分論證。針對關于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草案中的有關問題,組織法律專家就有關問題進行了論證,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重視發揮全國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認真研究和吸收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建議。在法律草案的起草過程中,征求并認真研究提出議案的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召開有關法律草案的座談會、研討會和進行調查研究時,邀請有關全國人大代表參加。常委會審議法律草案時,邀請相關領域的全國人大代表列席會議,聽取他們的意見。在制定刑法修正案(六)時,采納了代表議案提出的意見,擴大了洗錢活動的上游犯罪的范圍,增加了賭博罪的量刑檔次,擴大了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主體范圍,提高了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幅度等。為修改好民事訴訟法,常委會第一次以代表議案為基礎形成修正案草案,認真解決近年來社會反映強烈、代表普遍關注的“再審難”和“執行難”的問題。
━━公開有關的立法信息,增強立法工作透明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草案,向新聞單位開放;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草案的會議,經過規定的程序,向新聞單位開放;法律通過后舉辦新聞發布會,介紹法律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回答社會關注的問題。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法律的宣傳、學習和培訓工作,促進法律正確有效地貫徹實施。開通中國人大網,重要法律草案的有關文件和資料,都在中國人大網上刊登。通過新聞媒體的報道,使社會公眾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起草和審議的有關情況,調動了人民群眾參與立法的積極性。
━━改進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工作方式。常委會按照立法法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立法工作制度和機制。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為履行法定職責,進行深入、扎實、細致的工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立法工作。專門委員會對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提前介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審議報告,為常委會審議作必要的準備。法律委員會堅持逐條審議法律草案,認真研究采納委員、代表提出的意見。立法工作機構及時、全面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并研究提出相關解決方案,立法服務工作不斷加強。
━━加強溝通和協商,處理好各種關系。立法工作涉及各方面的關系,各地方、各部門、各方面在一些問題上常常存在不同的意見,處理好同各地方、各部門、各方面的關系,對提高立法質量至關重要。常委會強調,立法要認真聽取和研究各方面的意見,加強溝通、協商,集思廣益,努力達成共識;遇到分歧較大的問題,充分聽取意見,反復研究協商,力求提出既符合立法宗旨又能夠為各方所接受的解決方案;認真執行審次制度,對于法律關系復雜、分歧意見較大的法律草案,采取積極慎重的態度,不急于提交表決,不簡單地以少數服從多數來決定問題,而是認真進行研究論證,同各方面反復協商,以最大限度地取得共識。在審議物權法、行政許可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草案的過程中,都經過反復研究、協調、協商,使有爭議的問題得到了較好的處理,使通過的法律更加符合實際,通過后能夠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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