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2007年11月13日,在長沙人流如潮的黃金地段南門口,一家商廈廣場上挺立著一座陳舊的房子。據了解,從2005年項目啟動拆遷到現在,這個“釘子戶”已經堅持了近三年。 中新社發 趙晶 攝
資料圖:2007年4月2日晚,重慶“釘子戶”孤島被連夜拆除。當日下午,重慶“最牛釘子戶”戶主楊武走出“孤島”,接管“孤島”的開發商于當晚對這個釘了長達三年的“釘子戶”進行拆除。備受海內外關注的重慶“最牛釘子戶”拆遷事件以和解的方式拉下帷幕。 中新社發 郭晉嘉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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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全國人大代表、物權法起草人之一、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利明透露,《城市拆遷條例(草稿)》已經擬定,正在廣泛征求專家學者、被拆遷人等各方意見。據悉,在提交討論的草稿中,開發商主導拆遷過程的舊模式將變更為政府主導模式。
拆遷擬由政府主導
王利明表示,去年10月1日,物權法開始實施。作為物權法的配套法規,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城市拆遷條例》。
“目前,草稿已經出來,國務院法制辦正在廣泛征求專家學者、被拆遷人的意見。草案有很多重大的改進,最重要的一個是理念上的變化:要以政府為拆遷主體來進行制度設計。”王利明說,以往,政府決定開發后往往交由開發商實施具體拆遷行為,并由其與被拆遷人協商補償標準,政府作為仲裁者。開發商的效率可能高一些,但部分開發商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往往會做出一些不恰當的行為,甚至是野蠻拆遷,嚴重損害了老百姓的利益。
草稿建議,拆遷屬國家征收行為,由政府來主導完成。
補償應“保障居住條件”
拆遷的補償標準是老百姓的關注重點。王利明表示,目前發生的大量拆遷糾紛,仔細研究后會發現,多數的老百姓并不反對拆遷,主要還是補償不到位。
王利明稱,專家們在討論草稿時提出,拆遷屬于國家征收范疇,應該給予一定補償,應以物權法第42條規定的“拆遷應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為基本補償原則。“這也就是說,若是貨幣拆遷,應該確保被拆遷人能夠買得起房子,原來居住10平方米,現在至少要比這個大,當然地方是另外一個問題。若是回遷,應保障居民的居住條件,至少不能比現有條件差。此外,若有條件同時提供貨幣拆遷和實物拆遷,應允許被拆遷人自由選擇。”
據悉,草稿將對這些補償標準進行細化。
“公共利益”有望細化
以往的舊城改造中,一些被拆遷人發現,自己的家被以公共利益的名義拆遷后,原有的地方出現商業開發。王利明表示,草案對此亦有涉及。“對這類‘公共利益拆遷’的異議,拆遷條例設置了一個申訴程序。專家們雖然就具體的救濟程序和規則設計有不同意見,但均贊成設立這樣一個救濟渠道。”
王利明稱,新拆遷條例,主要是對拆遷程序和補救規則做了規范。新拆遷條例,亦將對公共利益的概念進行細化,對于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拆遷行為,被拆遷人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異議,并有可能獲得補救。 (記者王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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