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一場大霧籠罩了安徽省利辛縣城,隨之而至的冬雨讓人領略了皖北冬天刺骨的寒冷。
在縣城人民路和前進路旁邊的兩個院落內,拆遷正在進行中,一排排房子已經夷為平地。但也有23處房屋因為主人沒有簽字,還在廢墟中寂寞地堅挺著。
蔣翔光就是其中一戶。這里是他成長的地方,街坊間有很多溫暖的記憶。但從2006年11月3日開始,一紙由“利辛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發布的房屋拆遷公告打破了這里曾經平靜的生活。
更讓他吃驚的是,在98%的住戶沒有簽協議的情況下,2007年7月25日,中國亳州網登出一則消息:利辛縣政府掛牌出讓這兩個地段,安徽省強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利辛縣房地產開發商江鴻超分別以3800萬元和2410萬元的出價取得這兩個地段的土地使用權,用途是商業用地和居住用地。該消息的作者之一為利辛縣國土資源局局長陸佩云。
“我們都有房產證,房子受法律的保護。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個人的房屋,但政府拆遷是為了蓋商品住宅小區,商品住宅小區不是公共利益,政府憑什么隨便征收我們的房屋?”蔣翔光舉著房產證質問。“況且國務院2004年已經下發通知,不準政府直接參與和干預拆遷,但這次拆遷完全由政府主導,開發商連影子都見不著!”
拆遷機構的股東是房地產管理局
1月9日上午,記者到達利辛縣城。拆遷的地段,位于縣城最繁華的人民路西側、前進路南側以及富強路東側、前進路北側,共占地32.87畝。一些房子僅剩斷壁殘垣,但墻上還殘留著春聯,一只紅燈籠在窗前搖曳,昭示著曾經的家的溫馨。
據了解,這兩片平房建于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是已經破產的利辛三利公司和幾乎停止經營的利辛食品公司、皖北金屬制品公司的房改房。這里居住的163戶人家,大部分都是下崗職工。2006年11月3日,利辛縣拆遷管理辦公室發布第一號拆遷令。公告寫明“為發展利辛經濟,加快舊城改造,縣政府決定對食品公司、三利公司和皖北金屬公司地段土地進行公開掛牌出讓”。
“事先沒有通知,也不開座談會,一紙拆遷令就刷在了墻上。我們看見后都懵了。”蔣翔光告訴記者。
這次拆遷的拆遷人為利辛縣國土資源局下屬的利辛縣土地儲備發展中心,委托人是利辛縣房屋拆遷安置事務所。
被拆遷人李中奎、劉元富等人向利辛縣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行政裁決時認為,“土地儲備發展中心不具備拆遷人資格”。理由是,2007年11月出臺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土地儲備機構是隸屬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因此土地儲備中心是非營利性機構,它的這一性質決定其只能從事閑置土地的收購儲備,而不能從事項目建設”。
按照國務院《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以及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但房地產管理局在裁決書中認為,利辛縣土地儲備發展中心“按規定領取拆遷許可證,拆遷程序合法、有效”。
記者采訪利辛房地產管理局局長王平時,提出要看土地儲備發展中心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王平找出一份利辛縣發展計劃委員會2006年9月29日對利辛土地儲備發展中心的關于皖北金屬制品公司等三宗國有土地擬建商品住宅小區暨拆遷地面附著物的報告的批復,批復內容為:“同意該三宗國有土地擬開發建設商品住宅小區暨拆遷地面附著物。”
“土地儲備中心只能儲備閑置的土地,怎么會有建設項目?”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王才亮律師看了批復復印件后感到奇怪,“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建設項目只能由開發商取得,土地儲備發展中心沒有建設資格,所以不可能有建設項目。按照國務院規定,如果沒有建設項目,自然不可能取得拆遷許可證。”
記者聯系采訪利辛縣土地儲備中心主任童偉時,他以必須征得縣宣傳部同意為由,拒絕接受采訪。記者聯系了該縣縣委宣傳部,但得到的答復是:“不認識這個人,沒法安排。”
對于具體操作拆遷事宜的委托人“利辛縣房屋拆遷安置事務所”,蔣翔光也表示質疑。他告訴記者:“原來拆遷公告上落款的‘拆遷管理辦公室’是一個臨時機構,我們質疑它的拆遷資質后,他們于2007年7月注冊了利辛縣房屋拆遷安置事務所,出資人竟然是縣房地產管理局。”
記者在他提供的利辛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信息表上看到,利辛縣房屋拆遷安置事務所的股東為“利辛縣房地產管理局”,出資11萬元。事務所的經營范圍為“負責全縣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及舊房子拆除工作”。
蔣翔光拿出國務院2004年下發的《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給記者看,其中第五條明確規定:凡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拆遷公司,必須與部門全部脫鉤。政府要從過去直接組織房屋拆遷中解脫出來,嚴格依法行政,實行“拆管分離”。
據被拆遷人反映,在拆遷過程中,幾乎沒有開發商的影子。只是在2007年9月23日由拆遷管理辦公室貼出的告示中有這樣一句話,原地還原的四棟樓房價位“已與開發商達成協議。”
“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管理局在拆遷中應該是行政裁決機關,即在拆遷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協議,并向其提出申請時,由房地產管理局依法作出居中裁決。但在利辛拆遷中,拆遷機構是由房管局出資的。這樣的拆遷,其公正性讓人懷疑。”王才亮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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