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聯合發布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
中新網1月20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5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相關法律理解與適用,向社會明確傳達出對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零容忍的堅定態度。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部署“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強調“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監管制度”,多次提及“信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直接對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強制執行,嚴重危害司法公信和社會誠信,嚴重侵害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嚴厲懲處。
2024年11月18日,“兩高”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進一步列舉了十項“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如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惡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產權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等情形。為指導準確理解適用《解釋》,“兩高”同步收集篩選了一批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分別是以虛假和解方式放棄到期債權逃避執行的侯某某、邱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通過虛構長期租賃關系逃避執行的邱某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通過協議離婚方式轉移財產、抗拒執行的王某、王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孫某、劉某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以及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能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李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認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遵從立法原意,堅持客觀公正立場,全面審查證據。要實質審查被執行人是否具有‘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形,是否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積極追求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并注意結合當時經濟市場背景予以綜合考量。”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有關負責人解釋道,對于具有房產擔保,且查封標的物價值超過執行標的情形的,要注意避免僅憑“未報告財產情況”等情形簡單入罪。要注意將涉案企業在判決、裁定執行期間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與“轉移、隱藏財產”情形加以有效區分,進行客觀評判,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正是基于以上考慮,在李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中,檢察機關審查認定某房地產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某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建議當事人王某某通過民事途徑解決與李某某之間的借貸糾紛。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侯某某、邱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以虛假和解方式放棄到期債權逃避執行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間,被告侯某某以公司周轉困難為由,多次向原告程某借款。債務期限屆滿后,被告侯某某未依約按時還款,原告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侯某某償還借款,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判令被告侯某某應向原告程某償還借款本金310萬余元并支付利息。
判決生效后,侯某某仍未履行還款義務,程某遂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查明侯某某對另案被告邱某享有210萬余元的到期債權,于是多次向邱某發出履行到期債權通知書,要求邱某暫停向侯某某支付到期欠款,并在上述款項付款時間到達時,直接將應付給侯某某的款項轉付至法院賬戶。又查,因邱某未履行還款義務,侯某某亦向其他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查封邱某名下房產。其后,二人為了各自的利益,經商討后于2021年8月21日達成虛假的執行和解協議書,協議約定邱某以支付10萬元作為對價,換取侯某某主動放棄剩余債權,并且向另案法院申請結案,申請解除對邱某名下房產的查封以及解除一切執行措施,意圖以此保住邱某的房產,進而達到規避法院強制執行的目的。經執行法官多次釋法說理,侯某某與邱某仍拒不悔改,矢口否認惡意串通的情況,且侯某某繼續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南山區法院將侯某某、邱某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的相關證據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2年4月,侯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邱某經偵辦民警勸說后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案件審理階段,侯某某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嚴重性,主動供述其與邱某虛假和解的情況,表示要撤銷與邱某之間的和解協議;同日,另案執行法院裁定重新查封邱某名下原涉案房產。2022年6月,經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理,以侯某某、邱某犯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有期徒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侯某某具有履行能力,通過和另案當事人邱某達成虛假和解的方式,放棄部分到期債權,并向另案法院申請結案,意圖規避對到期債權的執行,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將其犯罪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啟動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同時促使侯某某撤銷虛假的執行和解協議,法院得以及時重新查封涉案房產,推動執行,有效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二
邱某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通過虛構長期租賃關系逃避執行
【基本案情】
2022年,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房屋租賃糾紛中,審理法官發現,原告朱某與被告邱某并非單純的出租人與承租人關系,二人在2015年即多有交集。邱某深陷多起債務糾紛導致房屋于2018年被姑蘇法院拍賣,而成功競拍的買受人正是朱某。審理法官迅速與該院執行法官取得聯系,共同調取相關執行案件卷宗進行研判,最終認定朱某等人存在拒執犯罪嫌疑。于是法院將該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經偵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間,邱某因對外負債無力償還引發多起糾紛陸續進入訴訟程序,其與配偶郁某名下共同所有的房屋被法院查封。為規避法院執行,邱某與朱某等人共謀,虛構該房屋存在長達15年的租賃關系,并偽造支付租金的憑證等材料,導致該房屋在處置中“帶租拍賣”,并由朱某以300萬余元低價競得。嗣后,朱某又將該房屋以54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
2022年12月,經姑蘇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理,以邱某、朱某、郁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邱某、朱某、郁某二年至六個月不等的刑期,并適用緩刑。
【典型意義】
虛構借貸關系、偽造長期租賃合同,意圖造成后續房屋帶租拍賣低價受讓,是不動產強制處置中較為典型的拒執犯罪行為。本案中,被執行人邱某與朱某等人串通,偽造長期租賃合同,意圖使被執行房屋在處置中帶租拍賣并由朱某低價買受后出售,以實現非法占有部分房屋價款的目的,進而規避執行,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該案處理中,法院審執部門密切協作,高效開展線索甄別,最終依法追究朱某等人的拒執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體現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拒執犯罪的鮮明態度,有效維護了司法權威。
案例三
王某、王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通過協議離婚方式轉移財產、抗拒執行
【基本案情】
李某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被告王某償還李某借款50萬元及利息4萬元。判決生效后,王某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李某于2020年1月向寶坻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強制提取了被執行人王某在法院另一執行案件中應得執行款25158元,強制扣劃了王某名下賬戶存款1240元,共執行到位26398元,此外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后經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王某于2020年1月收到強制執行通知書后,與其妻王某某商議,預謀轉移財產,王某某明知王某被強制執行,為抗拒執行,仍與王某于次日辦理離婚手續,協議將所有財產轉移給王某某,所有債務由王某負擔。2021年6月,王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寶坻區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此后,法院還查明王某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將錢款用于賭博。王某與王某某的上述逃避法律義務、對抗執行的行為致使法院判決長期無法執行。
寶坻區法院將王某、王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交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立案偵查。王某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于2021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審。王某某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于2022年8月被取保候審。在王某被刑事拘留期間,其家屬于2021年11月主動將判決確定的借款金額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全部給付申請執行人李某,同時李某向王某、王某某出具了諒解書。2022年8月,經寶坻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理,以王某、王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王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判處王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后,不僅沒有考慮依法履行法律義務,還與妻子共謀以協議離婚的方法將其名下全部財產轉移到妻子名下,抗拒法院執行。其與妻子漠視法律、對抗執行的行為,既是對申請執行人權益的侵害,也是對司法權威的挑釁,依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本案依法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利,彰顯了司法公信,具有較好的教育引導意義。
案例四
孫某、劉某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
【基本案情】
黑龍江省五常市某公司與劉某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平房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劉某輝給付某公司欠款人民幣99萬余元。判決生效后,劉某輝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義務,某公司申請執行。2018年2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某公司與劉某輝、擔保人孫某(系劉某輝前妻)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根據和解協議,孫某以其名下大眾牌轎車和位于平房區的房產為劉某輝執行生效判決提供擔保。后續執行中,平房區法院將孫某提供擔保的房產依法拍賣,執行到位金額18萬余元。另經查,孫某與劉某輝已于2019年12月將提供擔保的車輛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他人,并辦理了車輛轉移登記,轉讓款項并未用以履行,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2022年7月,平房區法院將孫某、劉某輝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2022年8月,孫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劉某輝主動投案。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平房區法院以孫某、劉某輝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二年;判處劉某輝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
【典型意義】
執行和解期間,擔保人孫某、被執行人劉某輝未全面履行和解協議并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系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人民法院對擔保人孫某、被執行人劉某輝的拒執行為以共犯依法定罪量刑,對企圖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擔保人進行了嚴厲的懲治,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彰顯了司法機關依法打擊拒執犯罪的決心。
案例五
李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能作出不起訴決定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王某某與河北省衡水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該公司10日內償還王某某本金200萬元及利息。該公司到期未履行給付義務,王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先后查封被執行人多套房產。
2016年6月,李某某與王某某簽訂以房抵債和解協議,二人簽署相應房產的認購協議書。因房地產價格發生波動,王某某反悔,不同意以房抵債方式執行,一直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2017年11月,王某某以和解協議未履行為由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法院恢復執行,再次查封該公司多處房產。李某某以“雙方債權債務已結清、查封標的物價值遠超執行標的”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被法院予以駁回。2018年7月至12月,桃城區法院兩次向該公司下達報告財產令,該公司對報告財產令未予以理會,法院遂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
2019年3月,公安機關以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李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偵查。2021年3月,公安機關提請桃城區人民檢察院對李某某批準逮捕。2021年3月,桃城區檢察院經檢委會研究,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李某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2021年7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2021年9月,桃城區檢察院審查認定該房地產公司、李某某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建議當事人通過民事途徑解決雙方之間的借貸糾紛。目前,王某某已經就該借貸糾紛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正在依法審理中。
【典型意義】
認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遵從立法原意,堅持客觀公正立場,全面審查證據。要實質審查被執行人是否具有“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形,是否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積極追求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并注意結合當時經濟市場背景予以綜合考量。對于具有房產擔保,且查封標的物價值超過執行標的情形的,要注意避免僅憑“未報告財產情況”等情形簡單入罪。要注意將涉案企業在判決、裁定執行期間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與“轉移、隱藏財產”情形加以有效區分,進行客觀評判,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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