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國有公司損失超1.57億元,尹鵬一審被判12年
中新網1月18日電 據山東高法微信公號消息,2025年1月17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國惠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尹鵬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案,以受賄罪判處尹鵬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追繳的損失返還山東國泰實業有限公司。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3月,被告人尹鵬利用擔任山東銀座久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山東省商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山東省魯商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國泰租賃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山東國惠投資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合作、企業融資、房產購買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805萬余元,其中2043萬余元尚未實際取得。2020年至2022年12月,尹鵬擔任國泰租賃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山東國惠投資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損失共計人民幣15712萬余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尹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尹鵬犯數罪,應當并罰。尹鵬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依法從輕處罰。尹鵬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涉案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絕大部分已被追繳,自愿認罪認罰,可酌情對其從寬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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