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安全防線 加強跨境數據流動治理
【學思踐悟】
在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持續深化的背景下,數據與傳統生產要素的深度融合,成為數字時代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強勁動力。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數據基礎制度建設事關國家發展和安全大局,要維護國家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促進數據高效流通使用、賦能實體經濟,統籌推進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加強跨境數據流動治理,是提升數據要素配置效率、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動數據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途徑。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數據治理工作給予高度重視,相繼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以及《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規定》等一系列法律和規定,為跨境數據流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遵循和規則指引。
跨境數據流動治理的重要性,源于數據與生俱來的流動性和其附著的多維度價值。數據不僅在經濟領域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更承載著社會、文化和政治等領域的核心信息。在數字全球化的浪潮下,跨境數據流動有效促進了全球經濟的互聯互通,極大地推動了貿易、金融、科技等行業的創新與發展。但這一進程也伴隨著一系列不容忽視的安全風險,比如可能的網絡攻擊、外匯波動、數據泄露等,對國家安全、經濟發展以及個人隱私保護都會構成嚴峻挑戰。因此,在享受跨境數據流動帶來的巨大利益的同時,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其潛在的風險,必須通過提升技術能力、明確數據權屬、提升監管效能、深化國際合作,不斷完善跨境數據流動治理機制,提升數據治理效能。
賦能技術發展,創新服務管理。堅持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治理理念,完善跨境數據流動治理體系,是我國在面對紛繁復雜的國際國內形勢、面對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時采取的必要舉措。一方面,積極發揮政府和各行業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制定和完善相關行業標準、管理規范,以及建立高效的爭議解決機制,強化對跨境數據流動的監督監管;另一方面,依托市場主體在技術研發和數據處理領域的深厚積累,提高居民個體維護自身數據安全的意識和積極性,共同筑牢數據安全防線。此外,應進一步加大對人工智能、區塊鏈、同態加密等前沿技術的研發投入力度,探索新型數據傳輸模式,創造更為安全高效的跨境流通環境,加強加密傳輸、訪問控制、數據脫敏等關鍵技術的研究與攻關,為跨境數據流動的有效治理提供堅實的技術支撐和保障。
明晰數據權屬,完善交易規則。目前,世界各國都存在數據要素權屬關系不明確、數據交易規則不完備、數據要素利用不足等問題,制約了跨境數據流動的效率。跨境數據流動涉及的數據類型繁多,且各類數據在性質、用途和風險上有著顯著差異,亟待依據數據類別制定更為精準、精細的規則體系。具體到我國,應以2022年12月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提出的“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為根本,探索制定數據確權的法律法規,同時思考伴隨數據流通而產生的動態數據確權問題,分階段地落地數據確權;應充分認識數據的非競爭性和非消耗性,制定場景化的數據使用規則,促使數據資源流向“最多的利用者”,實現數據要素價值最大化;應進一步完善數據交易的標準和程序,提高數據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此外,通過建立數據交易信用評價機制、實施數據交易黑名單等舉措,不斷完善數據交易信用體系,進一步完善交易生態,推動數據資源的高效配置與跨境數據流動的規范發展。
完善治理體系,提升監管效能。跨境數據流動治理作為一項系統工程,與數據產業發展、數據安全保障、電子政務等領域的工作緊密相關。因此,必須構建高效協同的跨境數據流動治理體系,不斷提升跨境數據監管效能。一是厘清各部門在數據流動治理中的職責邊界,依據各自的專業領域,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數據流動監管政策和措施。二是建立健全各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實現跨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協作共治,確保政策執行的協同性。三是綜合運用風險評估、實時監控、應急響應和數據處置等多種手段,不斷完善事前預防、事中監控和事后處置的全鏈條監管模式,實現跨境數據流動全生命周期的規范化、科學化、有序化、可溯源、可驗證,確保跨境數據流動的安全性與合規性。
深化國際合作,促進全球協同治理。隨著跨境數據流動的日益頻繁以及各國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程度的空前加深,數據治理逐漸成為具有全球性的復雜議題,并且易與其他全球性問題相互交織。因此,我國需要積極參與跨境數據流動的全球治理。一是主動參與和推動相關國際準則與標準的制定,為全球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二是推動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組織發揮關鍵作用,在明確數據主權、數據安全、隱私保護等原則的基礎上,制定全球性的跨境數據流動治理標準和規范,搭建全球跨境數據流動的基本框架。三是積極參與跨境數據流動的多邊機制,不斷拓展跨境數據流動治理的“朋友圈”。通過數字絲綢之路建設,推動新型數字基礎設施的互聯互通,不斷縮小國家和地區間的數字鴻溝。積極對標《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和《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等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拓寬跨境數據流動治理的應用場景,不斷提高我國在制定跨境數據流動規則中的影響力。
(光明日報 作者:衛志民、賈俊瑋,分別系北京師范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北京師范大學金磚國家合作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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