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問丨陳欣新:香港如何在國家發展戰略中進一步發揮優勢?
中新社北京6月30日電 題:香港如何在國家發展戰略中進一步發揮優勢?
作者 陳欣新 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香港澳門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
香港回歸25年來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也經歷了風浪考驗。未來的香港靠什么立足?靠什么發展?香港在國家發展戰略中是否還有獨特功能?廣大香港同胞和社會各界都極為關注。
一、香港作為中西方橋梁和聯絡站的獨特戰略角色,有特殊歷史致因和雙方現實客觀需求支持
自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內地開始全面實行新民主主義制度,又在比較短的時間內過渡至社會主義制度。而主要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陣營出于意識形態對抗的需要,對中國內地地區采取戰略封鎖措施,尚在港英當局統治之下的香港,便開始扮演一個戰略角色,即作為實行新民主主義制度或社會主義制度的中國內地,與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主要發達國家集團之間往來的橋梁和聯絡站。
盡管中國和主要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集團之間在意識形態以及社會制度方面存在著尖銳矛盾和分歧,甚至是對立對抗關系,但是,雙方都需要這樣的一個橋梁和聯絡站,以便維持雙方之間的交往和正常經貿。因此,香港這一戰略功能的存廢不是對立雙方僅憑各自主觀意愿所能決定,而是雙方客觀利益需求所決定。任何一方如果不按照客觀需求和相應的規律行事,就會蒙受較大的國家利益損失,至少失去豐厚的獲益機會。
正是因為香港的這一戰略角色為中國和主要發達國家集團共同需要,所以雙方才能在冷戰時期采取默契行為,給香港保留必要的政治和制度空間,并于冷戰結束后接受中英談判通過聯合聲明,在確認中國對香港擁有主權的前提下,以“一國兩制”的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問題,恢復中國對香港行使主權,使香港繼續保持和發揮這一戰略功能。中英雙方尊重歷史,尊重現實,尊重客觀利益需求和人類文明社會發展規律,采取實事求是態度才能達成共識。
二、制度矛盾及部分國家政府和政客的反華行為無法阻擋香港的戰略功能
近幾年中美間摩擦加劇,以及反華敵對勢力在香港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導致香港出現“黑暴”事件。在中央政府支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采取斷然措施,遏制“黑暴”行為發展,穩定住社會秩序和香港局勢。但是,很多人尤其是從事金融經貿領域工作的人士,對于香港未來前景產生了很強的憂慮和彷徨心態。
我們認識這個問題應當采取辯證態度。一方面,要正視香港“黑暴”事件之后,特別是當前國際政治大背景,對于香港繼續發揮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中國內地與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主要發達國家集團之間的橋梁和聯絡站這一戰略功能,產生了極大挑戰。香港扮演的角色也需要與時俱進地作出相應調整。
另一方面,也要認識到,正是由于對抗雙方對香港這一戰略功能的需求,有很強的客觀現實性,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并非僅憑一方的意識形態和主觀愿望就能決定存廢。矛盾雙方社會越發展、實力差距越縮小,對于香港這一戰略功能的需求越具有長期性而不是一時性,越要與時俱進而不是逐漸偏廢。這一點從根本上決定了香港可以也應當繼續發揮戰略功能。
部分主要發達國家對香港采取所謂制裁措施,也會傷及他們國家利益和有關國家集團的共同利益,長期而言很難取得集團行為共識。對資本主義國家陣營而言,本國和國際資本集團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意志不可能僅憑資本主義國家的政府或某些政客的主觀愿望和意識形態就被有效壓制。相反,對于損害資本集團根本利益的政客,甚至是政府以及相關法律制度,資本集團會運用資本主義民主制度和法治方式加以調整。因此那些美西方政客都清楚和明白,他們絕不會冒喪失執政地位甚至政治生命終結的風險,從事毫無勝算的政治賭博。
三、堅持發展為中心,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是保證香港戰略功能正常發揮的關鍵
今后香港要想扮演好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中國內地與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主要發達國家集團之間的橋梁和聯絡站的角色,說到底,中國內地發展的整體水平和質量提供了底氣來源和根本性的物質基礎。只有中國內地不斷與時俱進發展和提高發展質量,才能夠確保有實力和條件與主要發達國家集團之間保持相對平等的合作和競爭關系,也才能支撐并使主要發達國家集團即便是為了自身的國家利益和集團根本利益,也不得不保持和利用香港作為與中國內地之間的聯絡站和橋梁長期不變,而不會僅僅因為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的差異、對抗甚至敵對,而采取破壞香港這一戰略功能的斷然措施。因為這樣的不智措施會損及而不是有利于他們的國家利益和資本集團的根本利益。這一點正是香港未來的戰略功能的發揮不以某些人的主觀意愿為單純轉移的客觀物質基礎,形勢比人強。而堅持全面深化改革開放、不斷豐富“一國兩制”內涵,則是我們做好自己的事情、發展好自己的關鍵所在。
因此,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使存在意識形態和制度對立甚至對抗的中國和主要發達國家集團雙方,都能通過香港獲得合理、充足、可持續的利益,就能從根本上保證香港的橋梁和聯絡站功能。認識到客觀規律發展變化的本質,可以增加我們的信心。(完)
作者簡介:
陳欣新,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香港澳門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涉及法學、“一國兩制”理論與法律實踐。主要著作有:《依法治國方略》《一國兩制決策研究》《比較憲法研究》《WTO與中國行政法制改革》《表達自由的法律保障》《信息自由與信息安全》等;代表性論文主要有:《中央與香港特區違憲審查協調》《香港與內地司法協調》《結社自由的司法保障》《表達自由的法律涵義》等。曾參與《高等教育法》《立法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保密法》《密碼法》《網絡安全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法律和決定的相關立法咨詢工作。作為五位內地法律專家之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提供咨詢意見。受國務院原法制辦委托參與國務院行政審批和行政法規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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