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郵政企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
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
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包裹、匯款通知、報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遞企業遞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緘封的信息載體,不包括書籍、報紙、期刊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獨立封裝的物品,其重量不超過50千克,任何一邊的尺寸不超過150厘米,長、寬、高合計不超過300厘米。
平常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在收寄時不出具收據,投遞時不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
給據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在收寄時向寄件人出具收據,投遞時由收件人簽收的郵件。
郵政設施,是指用于提供郵政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郵筒(箱)、郵政報刊亭、信報箱等。
郵件處理場所,是指郵政企業專門用于郵件分揀、封發、儲存、交換、轉運、投遞等活動的場所。
國際郵遞物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用戶通過郵政企業相互寄遞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郵政專用品,是指郵政日戳、郵資機、郵政業務單據、郵政夾鉗、郵袋和其他郵件專用容器。
第八十四條 本法施行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后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憑批準或者備案的有效文件以及營業執照,到國家郵政管理部門領取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國家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企業領取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其原辦理登記手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具體辦法。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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