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郵件寄遞;
(二)郵政匯兌、郵政儲蓄;
(三)郵票發行以及集郵票品制作、銷售;
(四)國內報刊、圖書等出版物發行;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5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10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要通信、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特殊服務業務。
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郵政企業不得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業務;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時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的,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公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國家對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給予補貼。
第十九條 國家設立郵政普遍服務基金,具體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行。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在城市每星期的營業時間應當不少于6天,投遞郵件每天至少1次;在鄉(鎮)政府所在地每星期的營業時間一般不少于5天,投遞郵件每星期至少5次。
郵政企業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和鄉鎮其他地區每星期的營業時間以及投遞郵件的頻次,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用戶交寄郵件,應當清楚、準確地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郵政企業應當在郵政營業場所免費為用戶提供郵政編碼查詢服務。
郵政編碼由郵政企業根據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編制規則組織編制。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郵政編碼的編制和使用實施監督。
第二十二條 郵政企業收寄郵件和用戶交寄郵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郵件收寄驗視制度。
對用戶交寄的信件,必要時郵政企業可以要求用戶開拆,進行驗視,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用戶拒絕開拆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
對信件以外的郵件,郵政企業收寄時應當當場驗視內件。用戶拒絕驗視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發現郵件內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進出境郵件中夾帶國家禁止出口或者限制出口的物品的,由海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寄遞郵件,應當符合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寄遞時限和服務規范。
第二十六條 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運輸單位對郵件應當優先安排運輸。
車站、機場、港口應當為郵政企業轉運郵件安排裝卸場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七條 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船進出港口、通過渡口時,應當優先放行。
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運遞郵件,確需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確需在禁止停車的地點停車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車。
郵政企業不得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八條 郵件通過海上運輸時,不參與分攤共同海損。
第二十九條 進出境的國際郵袋、郵件集裝箱和國際郵遞物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由海關監管。
第三十條 進出境郵件的檢疫,由進出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
第三十一條 郵政企業采取按址投遞、用戶領取或者與用戶協商的其他方式投遞郵件。
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等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必要的便利。單位用戶地址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
第三十二條 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由郵政企業在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按照國家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國際郵遞物品,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郵政匯款的收款人應當自收到匯款通知之日起60日內,憑有效身份證件到郵政企業兌領匯款。
收款人逾期未兌領的匯款,由郵政企業退回匯款人。自兌領匯款期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無法退回匯款人,或者匯款人自收到退匯通知之日起1年內未領取的匯款,由郵政企業上繳國庫。
匯款人自匯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持收據向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在20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匯款人。
第三十四條 郵政企業工作人員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泄露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
第三十五條 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驗、扣留有關郵件,并可以要求郵政企業提供相關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郵政企業和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郵件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危害國家安全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的;
(三)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宣揚邪教或者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擾亂郵政營業場所正常秩序;
(二)阻礙郵政企業工作人員投遞郵件;
(三)非法攔截、強登、扒乘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
(四)冒用郵政企業名義或者郵政專用標志;
(五)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郵政專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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