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郵政企業設置、撤銷郵政營業場所未事先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或者提供郵政普遍服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 郵政企業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或者撤銷涉及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 郵政企業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從事經營性活動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郵政企業工作人員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的,依法給予處分,并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快遞業務、郵政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或者寄遞國家機關公文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快遞企業,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外商投資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三條 快遞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一)設立分支機構、合并、分立,未向原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未在信件封套的顯著位置標明信件字樣的;
(三)將信件打包后作為包裹寄遞的;
(四)停止經營快遞業務,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并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的。
并購快遞企業,未向原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依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用戶明示其業務資費標準,或者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件驗視制度,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規定的,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用戶在郵件、快件中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經營國際寄遞業務,以及用戶交寄國際郵遞物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構成走私行為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法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或者快遞服務信息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郵政企業或者快遞企業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妨礙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外,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 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由郵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 冒用郵政企業名義或者郵政專用標志、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郵政專用品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偽造的郵政專用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盜竊、損毀郵政設施或者影響郵政設施正常使用的;
(二)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郵資憑證的;
(三)擾亂郵政營業場所、快遞企業營業場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強登、扒乘運送郵件、快件的車輛的;
(五)阻礙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八十一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法規定被吊銷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自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經營快遞業務。
快遞企業被吊銷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八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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