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8日電 澳門行政會7日討論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草案,在拒絕非澳門居民入境方面提出六項建議。
據澳門日報報道,澳門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表示,為配合基本法及相關法例的執行,行政會完成《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草案討論,改善及革新舊有法例。
在較受關注的入境的拒絕條文中,共有六項建議,包括:一、曾被依法驅逐出境人士;二、受國際法文件約束者,或中國在國際上受約束而又適用于澳門特區國際文件中規定人士,該類人士將被禁止入境、逗留或過境;三、經常短暫進出本澳,無合理解釋,且規避關于規范居留許可之批給法律規定人士;四、有關人士曾被判處剝奪自由之刑罰;五、有跡象顯示有關人士曾進行或準備進行犯罪活動;六、不能完全保證自身能返回來源地,或證件存疑,或有關人士并無逗留在澳期間所需維生資源,或無返回來源地的運輸憑證人士。當局均可拒絕入境。
草案標出的是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的一般原則,并規范一些手續及條件。居留權限由特首審批,持內地單程證來澳者可申請居留,申請者需繳付2萬澳元費用。行政法規會就此作補充,制定哪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豁免。
據報道,治安警察局局長將執行罰款權限,罰款收入歸特區政府。同時,草案中具一般緊急程序、例外程序及過渡性的條文。同時,若有關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原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逗留及定居制度》將會被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