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馬英九“特別費”案,臺灣“最高法院”24日下午宣判三審無罪定讞。圖為臺“最高法院”刑事審判發言人張淳淙舉行記者會,宣布判決結果。 中新社發 董會峰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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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4月25日電 新加坡《聯合早報》發自臺北的報道說,臺灣地區候任領導人馬英九確定擺脫官司陰霾,其臺北市長任內特別費官司三審判決無罪抵定,因特別費席卷而起的政壇風暴也將宣告落幕。
報道說,馬英九的特別費官司,在歷經一年八個月的司法審理后,刷洗他的政治生命的最大污點,在他遭受貪污起訴的同時,雖然宣示要以參選“總統”證明自己的清白,卻同時面臨隨時喪失參選資格的終止政治生命的強大壓力。如今三審恢復他向來自持的清廉聲譽,預料將有助于新“政府”期望推動的廉能政策。
馬英九特別費案三審裁決昨日出爐,臺灣“最高法院”認定馬英九主、客觀行為皆無不法犯意、臺北市長任內公益捐款遠超過領據請領的特別費,因此認定不構成貪污罪的要件。全案審查終結,檢方不可再訴。
發言人張淳淙宣讀三審判決后,立刻闡明說,三審審判的司法職責只就適法性的法律面進行審理,并不就事實進行審查。
就馬英九貪污罪行的認定,三審法官支持二審無罪判決的理由,認為馬英九主觀上“并無萌生為自己不法所得的意圖”,客觀上“更未施用詐術”,讓會計人員陷于錯誤而交付財物,且馬英九擔任市長期間捐款達5150多萬元(新臺幣,下同),遠超過同期領取半數只需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總額1530多萬元,由此認定馬英九特別費全數“因公支出”用罄,并無任何“不法所得”。
臺灣“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檢察官提出上訴的理由,僅以首長特別費的性質,“空泛”提出二審判決的無罪結論系屬違法,但未就原判決認定馬英九無貪污、背信犯行等事實,有提出適法性具體質疑的理由,檢方的上訴違背了法律程序,因此裁定駁回。
此外,臺灣“最高法院”雖然認同二審裁定馬英九不構成貪污罪的理由,但否決二審法官定義特別費屬于首長“實質補貼”或“特別酬庸”的性質。張淳淙指出,特別費必須符合因公所進行的招待、饋贈、應酬及獎賞或捐輸等目的,但這項解釋并不影響原來二審判決的結果。
報道說,馬案的特別費為首件經三審定讞的特別費案,對于檢方事后偵查的特別費案件,一般認為,將有指標作用,但相關案件仍需視個案情形加以偵辦、審理。
呂秀蓮及游錫堃案還在審
目前還在審理的特別費案件,還有呂秀蓮以及前“行政院長”游錫堃被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的案件。
2006年8月,綠營“立委”指控馬英九核銷特別費涉及不法,“高檢署”查黑中心啟動調查。去年2月,調查報告出爐,臺北地檢署認定馬英九在八年市長任期,共貪污特別費1117萬6227元,并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進行起訴。去年8月、12月,馬英九接連獲得一、二審無罪的宣判,檢方不服判決,兩度提請上訴,經過三審最終審理,臺“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全案宣告終止。
依法,臺北市長每月支領34萬元特別費,需用于招待、饋贈及犒賞范疇,其中半數需要實際單據核銷,另一半可由市長簽具領據請領匯入賬戶、或以現金、支票形式領用,出示領據即已完成核銷。
獲判無罪確定,馬英九第一時間并未親自表達想法,僅委由辦公室發言人代為發言。馬辦發言人羅智強指出,馬英九得知消息后,心情上大致很平常,辦公室的運作也與平常相同,而他面對訴訟過程的立場都是一貫,“對自己的清白有信心、對法院的公正有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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