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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4月24日電 前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臺“最高法院”今天判決馬英九無罪定讞。根據判決,關于特別費性質,臺“最高法院”認為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半數,均須符合使用于“因公”招待、饋贈及相類之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私用,并非所謂法定薪資俸給外之“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
據“中央社”報道,臺“最高法院”判決指出,有關特別費之支領與核銷,預算法、廢止前之“支出憑證證明規則”及現行“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均有明文規定,自不得于違反前述各該規定之情形下據以形成所謂行政習慣法或行政慣例。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原判決雖誤認基于行政習慣法、行政慣例,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是“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實質補貼”,但與原判決意旨不生影響。
馬英九特別費案去年二月十三日偵結,臺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余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臺北“地方法院”去年八月判決馬英九無罪,余文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依2007年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經上訴,臺“高等法院”去年十二月間判決馬英九無罪,余文改判應執行一年有期徒刑。臺“高檢署”不服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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