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7日電 國臺辦新聞發言人李維一在今日(27日)上午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為方便在北京奧運會及籌備期間臺灣記者來大陸采訪,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制定了《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臺灣記者在祖國大陸采訪規定》,今天正式頒布,2007年1月1日起實行。
以下為國臺辦網站全文登載的《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臺灣記者在祖國大陸采訪規定》:
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臺灣記者在祖國大陸采訪規定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第一條 為了便于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臺灣記者在祖國大陸依法采訪報道,傳播和弘揚奧林匹克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臺灣記者在祖國大陸采訪報道北京奧運會及相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北京奧運會是指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和第13屆殘疾人奧林匹克運動會。
第三條 臺灣記者來大陸采訪,應當向主管機關授權的相關機構申請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注手續。
持奧林匹克身份注冊卡的臺灣記者,在奧林匹克身份注冊卡的有效期內免辦簽注,憑奧林匹克身份注冊卡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多次入出大陸。
第四條 臺灣記者來大陸采訪所攜帶的合理數量的自用采訪器材可以免稅入境,有關器材應當在采訪活動結束后復運出境。
臺灣記者辦理自用采訪器材免稅入境的,應當到主管機關授權的相關機構辦理器材確認函,入境時憑器材確認函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有效簽注辦理通關手續;持奧林匹克身份注冊卡的臺灣記者,可以憑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出具的器材確認函辦理通關手續。
第五條 臺灣記者因采訪報道需要可以在履行例行報批手續后,臨時進口、設置、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
第六條 臺灣記者在祖國大陸采訪,只需征得被采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
第七條 臺灣記者可以通過有關服務單位聘用大陸居民協助采訪報道工作。
第八條 北京奧運會記者服務指南由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依據本規定制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自行廢止。
李維一并指出,《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臺灣記者在祖國大陸采訪規定》頒布實施后,2002年頒布的《臺灣記者來祖國大陸采訪的規定》依然有效。兩個“規定”不一致之處,以《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臺灣及在大陸采訪規定》為準;為涉及內容,仍按2002年頒布的《臺灣記者來祖國大陸采訪的規定》執行。
李維一表示,我們相信《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臺灣記者在祖國大陸采訪規定》的頒布實施,將為臺灣記者在大陸采訪提供進一步的方便。我們也將繼續與大家保持一貫以來的良好合作關系,為臺灣記者在大陸的采訪提供更好的協助和服務,進一步推動兩岸新聞交流的發展。
國臺辦發布《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臺灣記者在祖國大陸采訪規定》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七日電 (記者 黃少華)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今天發布《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臺灣記者在祖國大陸采訪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了便于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臺灣記者在祖國大陸依法采訪報道,傳播和弘揚奧林匹克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臺灣記者在祖國大陸采訪報道北京奧運會及相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北京奧運會是指第二十九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和第十三屆殘疾人奧林匹克運動會。
第三條 臺灣記者來大陸采訪,應當向主管機關授權的相關機構申請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注手續。
持奧林匹克身份注冊卡的臺灣記者,在奧林匹克身份注冊卡的有效期內免辦簽注,憑奧林匹克身份注冊卡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多次入出大陸。
第四條 臺灣記者來大陸采訪所攜帶的合理數量的自用采訪器材可以免稅入境,有關器材應當在采訪活動結束后復運出境。
臺灣記者辦理自用采訪器材免稅入境的,應當到主管機關授權的相關機構辦理器材確認函,入境時憑器材確認函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有效簽注辦理通關手續;持奧林匹克身份注冊卡的臺灣記者,可以憑第二十九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出具的器材確認函辦理通關手續。
第五條 臺灣記者因采訪報道需要可以在履行例行報批手續后,臨時進口、設置、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
第六條 臺灣記者在祖國大陸采訪,只需征得被采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
第七條 臺灣記者可以通過有關服務單位聘用大陸居民協助采訪報道工作。
第八條 北京奧運會記者服務指南由第二十九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依據本規定制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