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個人所得稅正式開征,當年個稅收入只有500萬元。月均收入能夠達到800元起征標準的中國公民少而又少,其余都是外籍在華高級職員交納的。
1986年9月,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本國公民的個人收入統一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納稅的扣除額標準(即起征點)降低至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扣除標準并沒有改變,內外雙軌的標準由此產生。
1993年10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把1986年和1987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個人收入調節稅和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的規定,同1980年制定的《個稅法》合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99年8月,《個稅法》第二次被修改,新開征“儲蓄存款利息稅”。
2005年8月23日,拖延數年的新一輪個稅改革終于開啟帷幕,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開始審議國務院提交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此次改動最大之處是費用扣除額從800元調至1500元;同時高收入者實行自行申報納稅。這也是個稅法制定以來的第三次修訂。
2005年9月27日,中國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即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立法聽證會舉行。這次聽證會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財經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同作為聽證人,這也是立法法規定立法聽證制度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中舉行的第一次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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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估計城鎮居民實際生活支出水平。根據國家統計局有關資料測算:2004年全國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6024元,城鎮居民年人均消費支出為7182元,按人均負擔率1.91計算,城鎮職工年人均負擔家庭消費支出為13718元,每月為1143元,具體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開支。
2、綜合考慮稅收政策效應。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始終按照“量能負擔”的原則,所得多者多繳稅,所得少者少繳稅,體現國家調節社會分配的政策精神。根據國家統計局對全國500個城市、5.5萬戶的家計收入統計調查,2004年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等收入戶、中高收入戶和高收入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別為3642元、6024元,8166元、11051元和20102元,這些家庭就業者人均工薪收入分別為每月441元、729元、988元、1337元和2432元。
3、統籌兼顧財政承受能力。個人所得稅收入目前實行中央和地方“六四”開分享比例。根據2004年數據測算,將扣除標準提高至1500元將減少財政收入200多億元。中國目前各地區財政狀況不均衡,東部地區財政實力強,中西部地區財政實力弱,因此,調整扣除標準還要兼顧各地區的財政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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