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惜血本打官司,就是為了9年前的一個承諾。”張祥舉是保險公司的一名業務員,可如今,他把曾經的老板告上了法庭:他們侵犯了我的利益,并且還在“侵害”其他被保險人的利益。張祥舉要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和經濟損失各2000元。
昨天,記者獲悉,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已經正式立案。
保險公司業務員給自己投保
1997年12月底,經過考核培訓,拿到《保險從業人員資格代理證》后,張祥舉成了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簡稱保險公司)的一名業務員。
“你們放心,要是保險公司騙你們,肯定也騙了我,因為我也是他們的客戶,到時候第一個跟保險公司打官司的就是我!”
為了打消投保人的疑慮,1998年6月23日和8月31日,張祥舉兩次在該保險公司第二營銷部給自己投了兩全保險(99鴻福終身保險)各一萬元,受益人一欄填寫的是他兒子的名字,并給客戶做出如上承諾。
“老員工”叫板保險公司
按照保險合同規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生存至每三周年合同生效對應日,保險人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的10%給付保險金。
2001年和2004年,張祥舉如約領到保險金。可今年6月23日和8月31日領取生存保險金時,卻并不那么順利。“他們竟然讓我拿著受益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書來領,或者變更受益人。”張祥舉很生氣,“我還活著呢,為啥讓我兒子來領我的生存保險金呢?”
張祥舉說,《保險法》規定,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生存保險金只能由被保險人領取;只有在被保險人死亡的情況下,受益人才能領取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金。
交涉無果后,張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生存保險金和經濟損失各2000元,并賠禮道歉。金水區法院已正式立案。
保險公司稱要求無法律依據
“10月24日,法院下了傳票。當天下午保險公司第二營銷部的人就給我打電話,說可以讓我把生存保險金領走。”
張祥舉說,對方打了兩次電話,說他有資格“代領”,但都被他拒絕。張說:“我領我自己的東西,為啥成代領?他們不肯道歉。”
昨天下午,該公司第二營銷部客服經理高先生告訴記者:“保險金應該由受益人領取,張祥舉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如果之前張祥舉憑自己的身份證領取了保險金,可能是公司以前手續比較寬松,但2003年以后公司嚴格了領取手續,要求被保險人出示受益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書,是為了避免重復領取或者以后出現糾紛。
高先生表示,雙方曾經溝通過,但沒有達成一致。“我不同意調解,就是不想讓他們繼續違法。”張祥舉說,保險公司說保險金只能由受益人領取,是合同主體違法、混淆概念,把生存保險金和身故保險金混為一談,等于換了保險人。“《保險法》和其他保險公司都是把兩者分開的,只有中國人壽河南分公司這樣做。”“如果我兒子是個‘啃老族’,我的生存保險金也由他來領取,這是保險公司在增加被保險人的風險,而不是在減少風險。”張祥舉說。
保險公司靠拖延時間獲利?
“客戶不按時領取保險金,不管過期多長時間,保險公司都不會支付利息。可是這筆錢存在保險公司的賬戶上,就會產生高額利潤。”張祥舉說,保險公司使用的是大額協議存款,利潤最起碼是8%。但很多被保險人在領取生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都讓對方出具受益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書,“是故意拖延領取保險金的時間”。
張祥舉說,他自己的不少客戶,受益人都遠在國外,或者不在鄭州地區,開出這些證明至少需要一周以上時間。而在這期間,生存保險金就留在了保險公司的賬戶上,沒有一分錢利息。“他這種說法有一定道理,但目前保險行業都是這么做的,沒有一家支付利息。”客服經理高先生辯解說。(記者 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