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南昌市民如遭遇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餐館強收服務費(茶水費)、充值卡過期不退錢、經營場所丟失財物不賠償等經營者制定的“霸王條款”,可向工商部門舉報。一經查實,商家將面臨最高5000元的罰款。昨日,南昌市工商部門解釋了9月1日將實施的《南昌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辦法》(簡稱《辦法》)中一些市民關心的問題。
“茶水費”不得強制收取
案例:市民在餐館消費時,很多商家會強制收取所謂的“茶水費”(有的也稱服務費)。如遇消費者質疑,經營者反而理直氣壯地說,這種收費為服務費或者稱為茶水費和座位費等。有些物業甚至以各種理由擅自停業主水電。
《辦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排除或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消費者有自主選擇權,經營者不得強制其消費。
工商部門有關負責人解釋:經營者不得用與消費關系無關的便利條件限制消費者權利。例如酒店的茶水費,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業主未交水電費,物業公司就停業主水電,但業主與物業的消費關系并不包含水電供應,所以物業做法同樣屬于霸王條款,將遭到工商部門的查處。
充值卡過期應退余額
案例:吳小姐購買了一張電話充值卡,可是在卡上所規定的期限內,她并沒有將卡上的款項用完。但此卡已經作廢,通訊營運商一般都不退余款。
《辦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排除消費者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工商部門有關負責人解釋:按照合同法,消費者購買的充值卡過期后,經營者只是不再提供充值的服務,但卡上余額的所有權仍屬消費者。因此,經營者在卡上只注明使用時限,卻不明確表明余額退款義務的做法,并不能免除其應承擔的保證責任,所以必須退款,拒不執行將遭工商部門查處。
贈送產品同樣享受三包
案例:不少商家在推銷產品的同時,會采用買一送一的方式,但對贈送的產品卻不給予三包服務,使得許多消費者獲得的贈品在以后的使用中未能得到保修。
《辦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免除依法應承擔的保證責任或保修責任。
工商部門有關負責人解釋:新規定的實行將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商家慣用的贈送產品不享受三包服務的條款有了明確的約束。買一送一的贈品,商家必須承擔保修責任,否則也將被視為“霸王條款”。
人身財產安全不能免責
案例:市民在經營場所消費時經常會看到這樣的告示:小心地滑、妥善保管好自身財物。一旦遇到消費者摔傷、被盜,商家便自以為履行了告知義務,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辦法》規定:格式條款不得免除經營者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不得免除提供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工商部門有關負責人解釋:經營者在經營場所盡管履行了告知義務或者做到了必要的防備措施,但不能免除其對消費者在經營場所摔傷、被盜等的全部責任,應視情況承擔部分責任。
最終解釋權將歸消費者
案例:一些贈券和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的服務條款上,大多會使用一句“最終解釋權歸經營者”的警示語。對此,頗受社會關注的商家促銷最終解釋權歸屬問題,《辦法》中有明確答復。
《辦法》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釋。
工商部門有關負責人解釋:今后商家在舉行促銷活動時,將不再擁有最終解釋權。如果發生糾紛或者活動條款理解歧義,那么消費者將擁有最終解釋權。
“霸王條款”最高罰5000元
《辦法》規定:格式條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提供方自身責任內容的,提供方應當在合同訂立時,以清晰、明白的文字或者語言提請消費者注意,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店堂告示、通知、聲明、須知要設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房屋買賣、房屋中介、物業管理、住宅裝飾裝修合同;有線電視、郵政、通信服務合同;美容、健身、餐飲服務合同等9種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將合同文本報工商部門備案。對需要報送備案的采用格式條款的合同文本不報送備案,或者按照工商部門的修改建議修改后不重新報送備案的,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將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文/龔琳 鄭知明 記者徐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