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近7個月的白領小李被公司無故調整工作崗位,感到不合理的她未到新崗位報到,結果被公司解雇。近日,松江法院判令該公司支付小李5個月的工資2.6萬元。
2005年4月23日,小李到某公司工作,根據合同約定擔任辦事處主任,每月工資6000元。雙方還約定公司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動小李工作崗位。
今年1月29日,公司突然向小李發出崗位調動通知書,寫明:由于小李去年未完成銷售指標,經研究決定調回總部,另有任用。此時小李已懷孕近7個月,她認為公司明知自己懷孕卻要調動工作,又沒有告知新的工作崗位,不合理,因此沒有按要求去上班,但也沒有去原辦事處工作。公司隨即宣布,從1月29日起,雙方終結勞動關系。
6月26日,小李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1月至5月的工資4萬余元。
在庭審中,被告公司辯稱:小李沒有上班,雙方于1月29日終結勞動關系,公司沒有理由支付2月至5月的工資。至于1月份的工資,因原告克扣冒領其他員工工資8000元,且拒不移交公司文件等物品,故工資沒有支付。
原告小李稱:公司讓她移交了辦事處的各項事務,又沒有具體安排新的工作崗位給她,所以無法正常上班,雙方勞動關系沒有終結,而且她并沒有冒領其他員工的工資。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系原被告是否于1月29日終結勞動關系。根據查明的事實,被告于那天向原告發出崗位調動通知書后,原告沒有上班。根據合同,用人單位有權按照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雙方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應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單位不能舉證的,雙方仍應按原合同履行。
法院認為,被告公司明知小李懷孕仍調動她的工作,且沒有證據證明該調動具有充分合理性,故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的勞動關系并未在1月29日終結。根據計劃生育有關待遇規定,妊娠7個月以上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工資按本人工資收入80%計算,產假工資不得低于原工資性收入。因此,被告公司應支付原告小李2月7日至4月21日的產前假工資、4月22日至5月的產假工資以及1月份的工資。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作者:陸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