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天橋北里的董女士因為家住1層,從來不用電梯,5年未交電梯費的她被小區物業訴至法院。日前,宣武法院一審判決董女士交納電梯費。
判決書稱,董女士住在1樓,已經5年未交電梯費。被物業公司起訴后,董女士辯稱,自己家在1樓,進了樓門就到家,居住的5年中,一家人從來沒有用過電梯。根據物業公司的計算,董女士需要補交近4400元的電梯費。庭審時,董女士堅稱自己不應該交電梯費。
宣武法院審理后判決董女士交納這筆費用。主審法官解釋稱,作為小區共有設施之一的電梯,原則上小區內所有的業主均有使用、維修、養護的權利與義務,但低層用戶是否應該交納電梯費,目前國家無明確規定,物業公司與業主也可協商解決。 (記者 王殿學 通訊員 蕭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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