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人否認電子眼在減少交通違章方面的作用。但在少數地方,在畸形執法理念驅使下,電子眼正在發生可怕的蛻變——
在并不存在的地點“違章”
設置公路電子眼,目的是用來監測司機是否違章駕駛,但它卻同時拷問著管理者的素質和良知。
深汕高速總長286公里,違章地點卻在“400公里300米處”這樣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地點——聽起來荒唐,但卻是事實。
4月中旬,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法院針對深圳一位王姓車主訴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違法執法,一審判決惠州交警敗訴。該判決書認為:由于被告在操作使用車載雷達測速系統(證眼雷達)時,將測速的地點輸入為“深汕高速惠州惠陽段400公里300米處”,是一個客觀上并不存在的地點,所以該錄入的數據存在失誤,被告以此作為證據對原告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應予撤銷并返還原告已繳罰款200元,賠償原告為繳罰款的往來車費42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開庭審理此案時,被告曾言之鑿鑿地聲稱:“該違章照片上顯示的數據,由測速儀自動一次性生成。且該測速儀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并核發了鑒定證書。”然而,據法庭調查證實,深汕高速總長也就286公里,警方提供的事主車輛超速點竟然是:深汕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處。該案的案情表明:要么測速儀失靈出錯;要么警方人為錯誤。
然而,車主勝訴的結果,卻讓人無法高興。一位法律專家指出:“惠州交警此次敗訴,純屬技術原因,被原告抓住了破綻。如果被告提供的照片的文字上,不是打印上‘深汕高速400公里300米處’,那么,敗訴的將不是惠州交警,而是車主。”
萬般無奈 司機選擇遮車牌
4月12日,深圳中聯廣深醫藥公司員工駱先生收到廣東省河源市交警的一張超速罰單。交通違法處罰告知單稱,違法地點在梅河高速150公里處,時速為112公里。告知單同時提供了一張電子眼拍攝的照片。
就是這張照片引起了駱先生的懷疑。駱先生向記者投訴稱:“那條路我太熟悉了,每年至少要跑一二十趟。150公里路碑前后100至200米處,根本不可能存在降噪屏風。而且,測速點前方500米至1公里處,根本就沒有按照要求,設立測速警示標志。”
在記者收到的有關電子眼的投訴中,對廣東河源的投訴比較集中。
“我曾開車經過河源,途經東源縣和和平縣(走的是105和205國道)被河源交警拍了4次照,都是超速。我曾一路留意了一下限速路牌大多是限速40至60公里/小時,天啊!有些路段跟廣園快速一樣寬,限速40公里/小時。這不是明擺著是在敲錢嗎!”
“我來自梅州山區,從1993年來到深圳后,因工作需要常常往返深圳和梅州之間。以前走205國道回梅州,在路上要花費8小時的時間,本想梅河高速通車后可減少路上花費的時間,但還沒有來得及高興,就掉進了超速陷阱。在梅河高速全程118.4公里的路程里,固定“電子眼”有19個左右,但是,交警們還專門在限速為80公里/小時的路段,設置流動電子眼。”
“我老家在梅州,每到五一、國慶、春節,我都自己駕車回家,都會經過河源。從去年買車開車回家到現在,總共回去不過4次,共收到5張罰款單,這些罰款單無一例外都是由河源交警開出的。本來我開車是很規矩的,路上看很多人都貼著車牌跑,看來以后還是貼著牌,過河源好一些。”
4月25日,記者在“挨宰”車友的指引下驅車前往河源,一探究竟。記者發現,確如一些投訴者所言,一些路段車很少,卻限速很低,一不留神就會超速。記者還發現,不少車都把車牌遮起來。
同行的車友說:“按照交通法規,遮蔽車牌也是違章行為,被抓著也要受處罰。如果不是被罰怕了,誰愿意這么干?”
不知是由于駱先生的不斷投訴,還是出于什么其他原因,記者抵達測速點時,半固定式測速儀已經撤走。
根據廣東省公安廳出臺的《廣東省公安機關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規定(試行)》,測速點位置必須提前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處豎立告示牌,公開告知。然而,在梅河高速上,記者所見的告示牌,只有兩塊,而且只是孤零零地懸于路邊水泥桿上,上書“80”一個數字。
5月7日,駱先生告訴記者,撤走幾天的測速儀又安上了,“測速點前500米至1公里處,仍然沒有任何測速警示標志。”
私企入股電子眼
惠州、河源,是深圳的近鄰。三座城市,雖同屬廣東省管轄,但對超速罰款的執罰標準,顯然不太一致。
深圳市區的主要通道北環大道和濱海大道,限速80公里。有些司機有時把車開到100公里,但接到罰單的并不多。即便如此,機動車已經突破100萬輛的深圳,去年的機動車違章罰款收入,也已經超過4.1億元。
河源的限速標準和執罰標準之苛刻,曾引起廣東省省長黃華華的關注。過去梅河高速的限速標準為全程80公里。105和205國道,限速60公里,甚至存在限速40公里的路段,超過限速,即被處罰。
限速標準,雖然是由交通部門作出的,但執行超速罰款的部門,則是交警。 河源市交管局陳政委向記者介紹說:“現在,梅河高速路段,新寧五華交界處到藍口,已經提到了100公里。其他地方仍然維持在每小時80公里。”
限速標準難以下降,執罰標準過于嚴苛,甚至超出國家法律規定,電子眼越設越多的背后,其實,是部門利益作怪。廣東省公安廳已出臺文件,規定不準公安部門與營利性公司合作搞違章監控。這份文件本身就證明,公安部門與營利性公司合作搞違章監控,在廣東已經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現象。
據知情人透露,河源的電子監控設備,參與投資的是中山市一家私人企業。資本的天性是逐利的,既然參與投資,自然就要分紅。由于投資分紅的合同已簽訂,如中止合同,則要賠款。如不中止合同,繼續使用監控設備,財政收入繼續增加。作為超速罰款的受益者,如何取舍,不言自明。
記者手記: 當執法成為“執罰”
北京,2005年交通違章罰款總額達到了14個億;深圳,2006年交通違章罰款收入為4.1億元。去年深圳地方一般預算內財政收入為500億元,交通違章的罰款收入接近1%。沈陽、武漢、東莞等三個城市的統計數字,雖然罰款總額度不同,但罰款總額度均過億罰款費用占全年養車費用均超過1%。
以沖紅燈為例,深圳的處罰標準是一次500元,而北京、上海是200元,杭州是150元。如果要以人均收入水平作比較,香港的人均收入,是深圳的四倍,對闖紅燈的罰款也僅為600港元。由此可見,深圳的處罰力度,比香港有過之而無不及。
現在的問題是,與國內的其他城市或是省內的鄰近城市相比,深圳的執罰標準還是比較寬松的。據媒體報道,武漢一位開了20多年車的的士司機,去年全年罰款為5000元,相當于其三個月的工資收入。他悲傷地對記者說:“我現在都不知道怎么開車了?!”河源一位摩托車車主,全年因為違章罰款1200多元,占摩托車購置成本的一半以上。有些地方的交警專門在公路的下坡路段設置電子眼,因為下坡司機的開車速度,自然要快一些。國家法律規定:超過時速50%,罰款200元至2000元,而有的省市擅自超越國家法律的規定,自定處罰標準,只要超過限定時速,就予以處罰。
有人或許會以國際上的超速罰款為例,論證罰款的金額并不重。比如,同是駕駛員超速行駛,法國一次處以90歐元的罰款。在英國,如果超速不到40公里/小時,罰款70美元,如果超速40公里/小時就得上法院支付1700美元以下的罰款。瑞典超速30公里/小時以下罰款150美元,如嚴重超速則由法院決定如何懲處。這個對比,不能說沒有道理,但顯然失之片面。歐洲國家個人的年平均收入在三四萬歐元,一次違章罰款,通常不過占其月收入的1%至5%。而我們則在10%至20%左右。資料表明,法國全國公路,僅安裝300架自動測速雷達,可我們一條兩三百公里的高速公路上,竟安裝有20來架自動測速雷達。
在交通違章處罰的力度和頻度上,我們竭力趕超國際一流水平,而在交通安全的教育、交通事故救援、交通輔助設施的投入上,與國際上的差距,卻長期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或干脆視而不見。以交通事故救援為例,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的公路部門,都建立起了以直升機、定點醫院、定點巡邏為主體的救援體系。而我們在這些方面基本上是個空白,每年數百億元的交通違章罰款收入,都成了泥牛入海,無聲無息。
法律,體現的是權利和義務的平衡。現在,有些執法者,打著執法的幌子,上公路撈錢,已經到了不擇手段、不計后果的地步。正所謂,“要想富,上公路”。一位往返深圳河源辦案的律師,曾收到兩張超速罰款單。同時同分同秒同速,通過同一地點,唯一不同的只是月份和日期。試問,驅車兩三百公里,如果沒有經過特別的訓練和精心的設計,會出現上述“五同”現象嗎?其可能性,不會大于彩票中大獎的概率。
萬事萬物皆有度。沒有人會否認,經濟處罰對于維護交通秩序和安全的必要性,同樣道理,也沒有人敢說,只要加大罰款力度和標準,就能維護交通秩序和安全。或許正是由于執法者成為了執罰者,才導致人們對現有法律的輕蔑和對抗。梅河高速上跑起貼牌車,就是最有力的證明。(作者:徐選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