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購買IC卡收取押金20元違反相關規定、且押金數額超過IC卡本身成本,乘客肖均佑將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卡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對方退還20元押金及利息。昨天,西城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肖均佑向法院申請調取制作IC卡的成本資料。而一卡通公司卻稱,IC卡成本資料屬于企業商業秘密,沒有義務予以提供。
乘客:為什么收押金?
一卡通:因為卡不是乘客的
昨天13時30分,乘客肖均佑與一卡通公司對簿公堂。2007年1月1日,肖均佑辦理了由被告發行的一卡通,他除進行初次充值20元外,還交納了20元押金。“被告收取20元押金不僅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還超過了IC卡本身的成本。”肖均佑說。
肖均佑認為,他以先付費的方式來消費被告所提供的客運服務,雙方形成了一般客運合同關系,被告在收取原告20元充值費用后,還收取多余的押金,加重了他的義務,顯然是不公平的。對方占用押金所帶來的利息已構成不當得利。
“按照有關規定,公司可以收取押金。”一卡通公司的代理人說,該公司是自負盈虧的企業,不享受政府補貼,發卡時收取押金是為了防止有人重復領卡、防止人為丟棄或損害卡片、防止流動人口帶動卡片逸出的損失,從總體上控制發卡費用,保障企業持續經營和發展。
這位代理人表示,從實質上說,被告將卡片出借給用戶使用,卡片所有權屬于被告,用戶獲得使用權并獲得結算服務便利,而押金則用于擔保被告的所有權不受損失,兩者的法律關系是平等的,原、被告因充值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因充值和消費隨時產生又隨時消除,不能替代押金的作用。
乘客:IC卡成本多少?
一卡通:商業秘密無可奉告
有關押金是否超過卡成本的問題成為本案的焦點。一卡通公司的代理人解釋說,20元押金是政府確定的,沒有超過卡本身的成本,包含制作和發行費用,但并未包括硬件及網絡設備、應用軟件升級等費用,這些費用都是公司承擔的,也是押金的利息所不能彌補的,因此公司的財務報表仍為虧損狀態。
肖均佑稱,自己曾向專家咨詢得知,卡的制作成本僅為1元,并且隨著發行量增加,制卡成本還會逐漸降低。他為此向法院申請調取制作IC卡全部成本資料。而一卡通公司卻稱,制作IC卡成本資料屬于企業商業秘密,公司沒有義務予以提供。
此外,肖均佑還要求一卡通公司書面說明“12公里以內按1元計算,每超過5公里,加收0.5元”中的12公里、5公里的計算依據,并在每條公交線上予以公布。“這不是我們的業務范圍。”一卡通公司如此表示。(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