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錄生活的短視頻受著作權法保護嗎?北京知產法院作解答
記錄生活的1分鐘短視頻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北京知產法院:獨創性的短視頻屬視聽作品,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權
本報訊 短視頻是記錄生活、分享心情的一種方式。當用心創作的短視頻內容遭遇侵權時,能否借助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對此作出了解答。
抖音用戶“ahua”自行設計并拍攝了一系列記錄自己日常生活的短視頻并上傳至抖音,包括本案權利視頻“紙飛豬”。后“ahua”發現快手用戶“學長花花”在快手上傳的短視頻“紙飛豬”與其享有權利的視頻內容一致。該視頻播放量近650萬,點贊約51萬,評論超1萬,評論中還存在“ahua終于來快手了!”等內容。
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播公司)是抖音平臺運營方,獲得了涉案生活記錄短視頻作者“ahua”的授權。微播公司將快手平臺運營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手公司)訴至法院,認為快手賬號在快手平臺播放涉案短視頻的行為侵害了微播公司就涉案短視頻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判決快手公司停止其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并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快手公司的行為侵害了抖音公司就“紙飛豬”錄像制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快手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2000元。
兩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對涉案作品類型認定予以改正,并判決賠償經濟損失2500元及合理費用等。
(楊培培)
■法官說法■
視聽作品與錄像制品存在區別。視聽作品是指攝制存儲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強調對拍攝行為、角度、內容等具有獨特的選擇、安排與設計,體現制作者的個性化表達。錄像制品是對視聽作品以外的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強調對所錄制內容的客觀記錄,對錄制對象、時機或角度沒有個性化要求。視聽作品作者對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權;而錄像制品的權利人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僅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等權利。
本案短視頻具有獨創性,屬于視聽作品。涉案“紙飛豬”短視頻是否構成作品關鍵在于其獨創性的判斷。第一,視頻的長短與獨創性的判定沒有必然聯系。雖然涉案視頻僅有1分鐘左右,從客觀而言有可能很難形成獨創性表達,但有些視頻雖然不長,卻能較為完整地表達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則具備成為作品的可能性。第二,“紙飛豬”以記錄為主旋律制作視頻,不能作為否定視頻獨創性的當然依據。制作者意在通過記錄居家生活內容,體現樂觀的心態,在居家生活狀態下,其創作空間受到一定的限制,體現出獨創性難度較高。該短視頻畫面為一名青年男子在居家過程中,通過動手折紙制作童年玩耍的“紙飛豬”,場景從工作臺面切換到陽臺、樓道,又隨著“紙飛豬”的飛行路線切換至窗外,畫面經過剪切整合后,以正常播放速度與倍速播放結合的方式呈現,并配以解說及歡快的音樂。該短視頻構成了一個有機統一的視聽整體,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在拍攝、剪輯、配樂、解說、制作等多方面的智力勞動,具有獨創性。雖然該短視頻是在有限素材的基礎上進行創作,但其編排、選擇及呈現給觀眾的效果,體現了制作者的個性化表達。第三,“紙飛豬”短視頻喚起觀眾的共鳴。熱愛生活、充滿希望,從來都是被肯定的優秀的精神內涵。“紙飛豬”短視頻以公眾樂于接受的形式傳遞出一份對生活的熱愛,以詼諧幽默的形式傳達了積極的生活態度。該短視頻帶給觀眾的精神享受亦是該短視頻具有獨創性的具體體現。因此,“紙飛豬”短視頻符合獨創性的要求,構成視聽作品。
法官提示,對短視頻予以著作權保護符合當下司法政策要求,產業的革新的確會給現有理論帶來一定沖擊。生活記錄類短視頻雖然短小,但是同樣承載著作者本人的情感表達,應當合理認定其類型,予以有力保護,促進大眾創作出更多符合新時代旋律的短視頻,用心記錄當下,面向未來進行思考,避免固守歷史標準,才能選好眼前路徑,更好走向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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