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6日電 最新一期《瞭望》周刊發表文章指出,國家發改委公布的數據顯示,教育收費問題已經連續3年成為全國價格投訴的頭號熱點。有專家估計,按很保守的算法,十年來教育亂收費達到2000億元。南京一家調查公司的調查結果顯示,中小學已經進入“十大暴利行業”的行列。
中國教育依然存在的供給不足、結構失衡、體系不全、機制不活等幾大突出問題,在教育部最近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重大項目《中國教育與人力資源問題報告》中,一并被列為專題予以詳盡論述。這份報告認為,體制性障礙是造成這幾大突出問題的主要原因。
教育是人類發展的目標與手段的統一,在人類發展中一向居于核心的地位。在中國,通過發展教育全面開發人力資源,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第一目標,是綜合國力的第一支柱,是經濟增長的重要源泉,是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的基本目標和重要手段。要有效解決中國教育與人力資源開發所面臨的尖銳矛盾和突出問題,必須全力掃除三大體制障礙。
教育的體制性障礙在管理體制中的表現為,政府包辦和壟斷現象嚴重,區域的自主管理權力偏小,部門之間在教育資源配置方面的力量分散,中央與地方統籌管理教育的權限不甚明晰
政府的作用應主要在于解決市場失靈和促進社會公平這兩個基本方面,追求教育領域的社會公平和保障教育領域的公共利益是政府管理教育的基礎性責任。但在現實中由于政府治理的錯位而導致的失誤現象還較為普遍。
在政府職能的“缺位”方面,對法律規定的義務教育這一公共服務領域投入嚴重不足,不符合建設公共財政框架體系的需求;對弱勢群體的教育補償和優先扶持力度不夠,比如對農村轉移人口、社會低收入人口、農村和邊遠地區人口的教育,政府的關注和支持還沒有到位;沒有承擔起構筑教育資源信息平臺的職能,造成教育提供者與教育接受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比如個人獲得的有關教育及勞動力市場方面的信息十分有限,學校和培訓機構對市場的教育需求和百姓的教育需求缺乏必要的了解;尚未建立社會參與的公共治理制度,比如教育行政聽證制度、咨詢制度和監督制度,在各級教育決策系統特別是學校管理中,教師、家長、學生、社區人員參與教育公共治理的權利還沒有保障,政府也未能對教育與人力資源開發的監控體系起到應有的規范和引導作用。
在政府職能的“越位”方面,政府通常集中了辦學和管理的雙重職能,事無巨細,樣樣獨攬;學校的一切行為都直接地體現著政府的意志,由政府部門通過指令性計劃來實現,學校和培訓機構難以根據市場導向自主依法辦學。
當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近期利益和長遠利益難以調和選擇時,政府治理錯位往往導致一些政府管理部門領導急功近利:舍棄周期較長、效益較滯后、成本較高的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致使黨中央關于人力資源是第一資源和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成為一句空話。
教育的體制性障礙在辦學體制中的表現為,義務教育階段的非政府部門和私人辦學比重過小,學校法人制度建設嚴重滯后,公辦學校法人資格并沒有使學校辦學自主權獲得有效的釋放,從法人財產權利角度看,公辦學校還面臨著市場準入問題
法律對民辦學校法人治理機制的規定還比較籠統,民辦學校法人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但民辦學校在經營過程中存在一定風險,甚至可能破產,由于其法人治理結構的滯后,會對受教育者造成極大損害,不利于保護學生、家長及社會的利益,也不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等價交換和公平競爭本是市場運行的基本規則。但在完全由政府主導的學校運行機制中,義務教育學校的運作還缺少有效、公開、公平的教育財政預算、撥款、審計和評估制度,甚至投入、資助失衡,造成教育資源配置的非均衡化,學校之間的競爭不能處于同一公正的平臺之上;非義務教育學校與政府之間的依附關系尚未完全剝離,公辦學校仍然處于政府的保護之下,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沒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與政策環境,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平等地位;對學校的評估,只有政府制定的統一標準,缺少市場的評價與反饋,導致了評估缺乏科學性、公正性和真實性。
教育的體制性障礙在法規體系建設中表現為,宏觀教育法規保障不健全,微觀教育法規嚴重缺失
國家的教育法規體系應該具有立法體系的完整性、立法范圍的廣泛性、法律內容的適應性、立法執法的嚴肅性和法律責任的明確性。在美、日、韓等國,既有橫向的以各級各類教育發展特征為主導的系統法規,也有縱向的具有獨立效力、與各級各類教育緊密聯系的具體法規。中國的教育法規體系還缺少一些專業性強、法律效能明確、獨立的教育法規和比較系統、覆蓋面廣的綜合性教育法規,比如缺少規范各級各類學校辦學的學校法,以至于部分教育機構以及教育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都游離于具體的教育法規之外。
教育執法不力與國家法制的大環境有關。目前部門、地區管理的條塊分割已成為教育執法不力的一大弊端,只依靠教育行政部門的教育執法,還缺乏執法的權威性和顯著的執法效果。(周大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