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9日電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官方網站消息,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了《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從10月1號起,中國邊貿企業與境外貿易機構進行邊境貿易時,允許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毗鄰國家貨幣或者人民幣等多種方式進行計價結算。
而根據原來的規定,邊境貿易只能用可兌換貨幣或人民幣計價結算,毗鄰國家貨幣僅限于在邊民互市貿易中計價結算。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與周邊國家的邊境貿易逐步發展壯大。外匯管理部門陸續采取相關的政策措施,促進了邊境貿易的健康發展。如1997年發布的《邊境貿易外匯管理暫行辦法》,構建了邊境貿易外匯管理的基本框架,2002年出臺新的邊境貿易外匯管理政策,規范和支持了中國與俄羅斯等獨聯體國家的邊境小額貿易,等等。但目前中國在邊境貿易中的資金結算和核銷管理仍存在一些問題,不利于實施有效的外匯監管和促進邊境貿易健康發展,需進一步調整有關的管理政策,規范資金結算行為和賬戶管理。
《辦法》針對當前中國邊境貿易活動的實際情況和特點,以支持邊境貿易發展、促進邊境地區經濟繁榮、規范邊貿經營活動為原則,實行了較為特殊的外匯管理政策,支持邊境貿易發展。
與原《邊境貿易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相比,《辦法》明確了以下三個方面的政策:
第一,邊貿企業與境外貿易機構進行邊境貿易時,允許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毗鄰國家貨幣或者人民幣等多種方式進行計價結算。根據原來的規定,邊貿企業與境外貿易機構進行邊境貿易時,只能用可兌換貨幣或人民幣計價結算,毗鄰國家貨幣僅限于在邊民互市貿易中計價結算。根據當前邊境貿易的實際情況,《辦法》規定,邊貿企業與境外貿易機構進行邊境貿易時,除了可以用可兌換貨幣和人民幣計價結算外,還可以采用毗鄰國家貨幣,并增加了易貨貿易結算和境內轉賬結算等方式,基本上能夠滿足目前邊境貿易中以多種方式進行計價結算的需求。
第二,對邊境貿易出口核銷采取特殊的管理政策。《辦法》放開了只能以外匯收支辦理進出口核銷手續的限制,允許以可兌換貨幣、毗鄰國家貨幣、人民幣以及境內轉賬支付等結算方式辦理核銷手續。
第三,積極開通銀行結算渠道,逐步將邊貿結算納入銀行體系。為了疏通中國與周邊國家商業銀行的結算渠道,為企業提供規范的銀行結算服務,《辦法》要求邊境地區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商業銀行建立代理行關系,開通銀行直接結算渠道。邊境地區商業銀行還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增加結售匯網點,設立外幣代兌點,并加掛人民幣兌毗鄰國家貨幣的匯價。
《辦法》的發布與實施,對于解決邊境貿易中計價、結算、核銷等環節中存在的問題具有積極的意義,符合邊境貿易的發展規律和交易特點,將有利于促進中國邊境貿易更健康地發展。
《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1997年發布的《邊境貿易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及2002年發布的《關于中國與俄羅斯等獨聯體國家邊境小額貿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