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7日電 涉嫌偷稅犯罪的劉曉慶因“有悔過表現和籌款補繳稅款的愿望”,在被逮捕一年之后被取保候審。何向東在8月21日的南方周末上撰文提出質疑,認為有關司法部門以“有悔過表現”這個在法律上找不到的理由對劉曉慶取保候審,有違法之嫌。
何向東文章質疑的根據是“有悔過表現和籌款補繳稅款的愿望”并不是法律規定的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今天的《檢察日報》刊登文章指出,何文的觀點值得商榷。
誠如何文所言,在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律中,確實找不到將“有悔過表現”規定為可以適用取保候審這種強制措施的法律條文。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后“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從這條規定看,“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取保候審的一個關鍵條件,也是一個原則性條件;而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社會危險性,需要司法機關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如犯罪的性質、犯罪人的平常表現和犯罪后的表現、犯罪原因等進行綜合分析才能作出。
文章指出,由此不難看出,絕大多數案件中判斷“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前提條件是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的。
劉曉慶涉嫌的偷稅罪,其法定最高刑為七年有期徒刑,屬于一般性的刑事犯罪。劉曉慶“有悔過表現和籌款補繳稅款的愿望”,充分表明其對自己的偷稅行為已有了一個較為清醒的認識,否則,便無過可悔,更沒必要籌款補繳稅款了!叭朔鞘ベt,孰能無過”,面對劉曉慶的“有悔過表現”,法律就不能給她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司法部門據此認定她“不致有社會危險性”而予以取保候審,豈是沒有法律規定的違法之舉?
從另外一個角度講,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的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顯然,逮捕的關鍵條件也是“社會危險性”,它同樣需要司法機關綜合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才能作出判斷。也就是說,對劉曉慶的逮捕,從刑事訴訟法律中同樣也難以直接找到相應的法律條款。文章說,依何文的觀點,恐怕當初對劉曉慶的逮捕決定也是于法無據的吧。
文章還特別指出,何文認為官方的消息有意無意地回避了決定對劉曉慶取保候審的機關,其實,該條消息已經非常明確地告知劉曉慶偷稅一案已由檢察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也就是說案件已進入法院審判階段,依照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此時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無疑只能是法院。(徐忠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