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二日電 題:中國行政許可法呼之欲出
中新社記者 張朔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今天在北京召開,行政許可法草案第四次提請常委會審議并可望在幾天后交付表決。
今天下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喬曉陽向常委會組成人員作關于行政許可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報告指出,制定行政許可法,有利于鞏固幾年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推動政府進一步轉變職能,糾正不正之風,加強廉政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現在,出臺這部法律的條件和時機已經基本成熟。
與三次審議稿相比,這次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進一步明確不適用本法事項。
新的法律草案擬作出規定,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該法。
——進一步保護被許可人合法權益。
根據有些常委委員提出的,原草案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規定得比較明確,但對被許可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規定得不夠充分;以及關于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建議,新的法律草案做出了相應修改或補充。
——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根據常委委員的建議,新的法律草案擬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除依法撤銷該行政許可外,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削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許可權限。
國務院提請審議的行政許可法草案,未賦予國務院部門規章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但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在這個問題上,常委委員存在一定意見分歧。此次提出的法律草案擬做出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是臨時性的,實施滿一年后需繼續執行的應提請制定地方性法規。
——取消行政許可分類。
國務院提請審議的行政許可法草案,將行政許可分為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五類。考慮到目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尚在進行中,科學分類的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都還不夠成熟,法律委員會建議著眼于規范行政許可、解決實際問題,對行政許可可以不作分類,并對相關條款作出調整。
此外,草案對行政許可轉讓問題也進一步做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