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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解讀:六大民事、行政事項可以請求法律援助

2003年07月31日 11:46

  六大民事、行政事項可請求法律援助

  中新網7月31日電 國務院近日公布《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公民對下列6種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這6大事項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條例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還可以對此6項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條例還規定,請求國家賠償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向提供或發放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給付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律師事務所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案件將被勒令停業整頓1至3個月

  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部將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

  這是國務院近日公布《法律援助條例》作出的規定。相同的處罰規定也適用于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形。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指出,如果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將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五種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條件限制

  國務院近日公布《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辯護,無須審查其經濟困難狀況。

  除此之外,條例對受經濟狀況限制的刑事法律援助情形也予以明確: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自訴案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辯護或允許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

  條例還規定,以上所列的經濟困難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協助提供。

  “經濟困難”沒有全國統一標準

  國務院近日公布《法律援助條例》,旨在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但如何界定“經濟困難”,并沒有一個全國統一標準。

  條例規定,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各地在制定經濟困難標準時,要本著“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的原則,既要考慮貧困群眾的實際需求,同時要兼顧地方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制定科學合理的經濟困難標準,并隨著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不斷調整,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但是,各地經濟困難標準至少要保證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公民能得到法律援助。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高于這一標準,盡量降低門檻,使更多的人受益于法律援助制度。

  新聞背景: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國家設立專門機構,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律師為貧困的當事人免費提供法律服務的道義行為,后來逐漸演變為現代法治國家一項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是法律文明與社會進步的體現。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已經建立起了法律援助制度。1994年初,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和實施符合中國國情的法律援助制度,并在北京、廣州、上海、鄭州、武漢等地開展了法律援助的試點工作,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為法律援助在我國的全面推行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1996年12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擔負對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監督。1997年5月,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經民政部批準成立。此后,司法部就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援助工作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發布了多個聯合通知。廣東、山東、江蘇、重慶等省市也出臺了地方性的法律援助法規,為法律援助的全國性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截至2003年6月底,全國已建法律援助機構2642個,縣區級地方已成立2139個,占應建數的83%。全國有法律援助專職人員8899名,近50%有律師資格。除法律援助機構的專職人員提供一定量的法律援助服務外,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及一些社會團體、法學院校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和指導下參與了具體的法律援助工作。

  據不完全統計,自1997年至2003年6月,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共接待解答法律咨詢641余萬人次,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約80余萬件,有近97萬余人次通過法律援助,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范圍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及非訴訟的各項事務。

  國務院近日公布《法律援助條例》,標志著我國法律援助工作從制度創立進入到了加快發展的新的歷史時期。(以上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記者邱紅杰 田雨)

 
編輯:呂振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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