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七月九日電(記者 孫自法)記者九日從中國科學技術部獲悉,該部為及時、準確掌握國家科技計劃成果情況,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已出臺《關于加強國家科技計劃成果管理的暫行規定》,對國家科技計劃的重大成果實行報告和發布制度。
該《規定》要求,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的成果,應及時向科技部的計劃管理機構報告,審查確定為重大成果后再向成果管理機構報告。未按合同規定完成以及未取得預期成果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將有關情況通過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科技部。
《規定》還明確提出,由科技部負責國家科技計劃重大成果發布及管理、定期或按需發布重大成果新聞。國家科技計劃重大成果產生后,需要對外宣傳發布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申請,科技部根據申請決定是否發布。未能安排發布的,經科技部同意后,項目承擔單位可自行發布;未申報和未經同意的,項目承擔單位不得自行發布;國家科技計劃成果新聞發布應注重客觀、準確和時效性;成果歸屬關系存在爭議或成果發布、發表將影響專利申請或其它知識產權保護的,不得先行對外發布、發表;成果的發布、發表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該《規定》還特別強調知識產權保護,要求實施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產生的學術報告、論文和專著在公開發表時,不得影響項目的專利申請或其他知識產權保護。
科技部官員表示,加強國家科技計劃成果管理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科技部將把執行本《規定》情況列入國家科技計劃信用記錄系統,對不按要求執行的單位和人員提出警告,并視情況給予一到兩年不受理其申報或參與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