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9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6月8日簽署第379號國務院令,公布《物業管理條例》。業內分析認為,該條例將明確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商企業的權利義務,解決扯皮難的問題。
經國務院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的《物業管理條例》,共7章70條,包括總則、業主及業主大會、前期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的使用與維護、法律責任、附則。
條例明確規定了業主大會擁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權力。
條例同時指出,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據悉,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