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2日電 “‘沒有務工證、暫住證就可以收容’,《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中沒有這一條……”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煥新作出回應和澄清。
李煥新解釋,《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從未有過這樣的規定,是個別地方打著維護社會治安的幌子,將以救濟為目的的收容制度變異為治安管理手段,違背了《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
李煥新首先否定了“廣東省按照他們的一個法規,可以把沒有暫住證沒有務工證的人收容”的說法。他說,《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根本沒有這樣的規定。“我們所說的‘三無人員’專指‘無合法證件且無正常居所、無正當生活來源而流落街頭的人’。我們的規定中還專門有一條規定,對沒有隨身攜帶身份證的人要求我們的執法人員去查,就是為了防止執法中隨意收容的問題。這些在《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中是非常明確的。”
李煥新告訴記者,《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是嚴格按照國務院的有關法規、政策制定的。李煥新承認,《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比上世紀80年代的《廣東省關于收容處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規定》收容范圍有所擴大,增加了“流落街頭無監護人監護的精神病人或者智力嚴重缺損的”、“輕生獲救后,身份不明,暫無親屬、單位領回的”、“被拐騙或者拐賣的婦女、兒童被解救后,暫無親屬、單位領回的”、“主動到收容遣送站求助,符合收容條件的”幾種情況。但李煥新介紹,這種擴大完全是根據中央的政策和文件來的。
李煥新表示,目前省人大也在研究探討,關注中央有關政策是否有變化。李煥新表示,如果中央說要改變收容制度,那么我們會馬上采取相應的措施,與中央保持一致。李煥新表示,如果要對《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修訂的話,就要對執法機關、執法人員的行為有更多更明確的監督制度。
記者手上有一份從廣東某市獲得的會議紀要。這份《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的會議紀要》,是在《規定》正式實施后的2002年4月17日出臺的,盡管這份會議紀要聲稱要認真學習《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但達成的學習意見卻公然違背了《規定》:“關于對《規定》第九條第六款‘無合法證件且無正常居所、無正當生活來源而流落街頭的人’的掌握,對雖有身份證,但無××市暫住證,且無正當生活來源的,應當收容遣送。對此,執行時要嚴格把關。”
李煥新表示:該市的這個意見不僅違背了省人大頒布的《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更違反了中央的規定。因為省人大《規定》中第九條第六款直接來自于中央有關文件,該意見錯誤地令暫住證的法律效力高出了身份證。
(來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記者劉有才方常君賴顥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