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2日電 據檢察日報報道,6月10日,貴陽市中級法院對貴州省新聞出版局原局長姚康樂濫用職權、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而在法庭上,姚康樂卻有一番自己的辯辭。
濫用職權:850萬國有資產白白流失
姚康樂辯稱:省建三公司參加新聞出版發行大樓投標,出具了正規手續;其中標也是由招標委員會集體決定的;500多萬元工程預付款打入三公司賬戶后,最終去向非姚康樂所能控制……
檢察官答辯:1998年10月,貴州省新聞出版局(下稱出版局)經批準決定修建新聞出版發行大樓,姚康樂負責工程的招標和基建的領導工作。2000年5月,無施工資質的私營貴州弘埔貿易公司總經理雷盛林(另案處理)告訴姚康樂,自己已疏通好關系,將以貴州省第三建筑公司的名義參加工程投標。姚康樂明知其中“有詐”,卻痛快地同意了雷盛林的“要求”。
原來,作為姚康樂的“朋友”,雷盛林把經常請姚吃吃喝喝當做了“義務”。而讓自己的妻子請姚妻旅游,除支付旅費1.7萬元外,另送6000元港幣、1000美元作為“零花錢”,則是為了增進他們之間的“友誼”。
檢察官進一步指出:2000年9月20日,雷盛林通過向某銀行房屋造價咨詢中心工作人員行賄8萬元,獲知了工程標底。雷盛林將此事告訴姚康樂,要求姚在開標會上采用這個標底。第二天,姚康樂果然提出采用這個標底,使第三建筑公司中標(案發后,該工程經貴州省建設廳認定中標無效)。
后來,出版局在尚未收到應由第三建筑公司應付386.6萬元銀行履約保函的情況下,姚康樂即簽字同意,先行支付工程預付款579.9萬元。雷盛林及其妻黃躍紅獲取工程后,采取收款不入賬、虛列支出等手段,侵占工程款850余萬元。
受賄:那套房子不敢明目張膽去要
姚康樂辯稱:曾數次拒絕接受雷盛林夫婦的一套商品房,并多次勸自己的弟弟姚康生將房子退回、讓雷盛林收回……
檢察官答辯:雷盛林和其妻黃躍紅為獲取貴州省新聞出版局大樓工程,曾于2000年7月以姚康樂之子姚某的名義,在貴陽市新大陸樓盤預定了一套價值48.4萬元的住房。他們告訴姚康樂:該套住房送給其子結婚用。姚康樂為避人耳目,向其弟姚康生提出,以姚康生的名義,采用銀行按揭方式收下該套房產。姚康生表示同意。
同年11月,雷盛林因為已經得到了出版大樓工程,便讓其妻黃躍紅和姚康生去簽訂購房合同,辦理按揭手續,由黃躍紅支付首期購房款10萬余元。這之后,由姚康生每月到雷盛林夫婦那里拿現金支付按揭款。從2000年12月至2001年6月止,姚康生從雷盛林夫婦處領取該住房每月的按揭款共計2.2萬余元。
檢察官進一步指出:在案件偵查中,關于這套雷盛林夫婦贈與商品房,姚康樂曾這樣回答過檢察官的訊問。
問:房子的戶頭為什么由姚某姚康樂兒子的名字換成姚康生的?
答:戶頭是我兒子的名字,實質上就是我們要。我們不敢明目張膽去要,不敢直接要。換成姚康生的名字,符合我的想法,用康生的名字去要不打眼,況且是按揭,不打眼。
問:這套房子雷盛林的本意是送給誰?
答:他是看在我的面子上送的……
法院當庭認定,檢察機關指控姚康樂在出版局修建出版大樓工程的過程中濫用職權的罪名成立。同時,認定姚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按揭房一套,構成受賄罪。據此,法院作出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的一審判決。(周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