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4日電據新華網報道,國務院總理溫家寶5月27日簽署第378號國務院令,公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經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共8章47條,包括總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企業負責人管理、企業重大事項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
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答問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4日就《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有關問題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并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為什么要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主要有兩點考慮:一是,為落實黨的十六大關于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十六大提出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并明確國家要制定法律法規,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制定暫行條例,將十六大精神具體化,對于推動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二是,為機構改革的順利進行提供法制保障。本屆政府機構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要先制定法規,保證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省、市(地)兩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立和運行能夠自上而下依法有序進行。
記者: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是一項新的改革措施,目前還沒有太多的實踐經驗可供借鑒,在起草暫行條例時把握了什么原則?
負責人:我們在起草暫行條例時主要把握三項原則:一是,按照十六大和十六屆二中全會關于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明確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基本制度。二是,依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出資人職責,既要保證出資人職責到位,又要切實保障企業經營自主權。三是,考慮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經驗還不成熟,條例是暫行的,具有原則性、起步性、過渡性的特點,對當前急需解決、看得準的問題,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對有些需要進一步研究探索的問題,作了比較原則的規定,有些沒作規定。待實施一段時間后,再總結經驗,對暫行條例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記者:暫行條例的適用范圍是全部國有資產嗎?
負責人:不是的。暫行條例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由于條例的名稱是“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因此,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不適用本條例。但由企業開發、經營的資源性國有資產已經成為企業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同時,企業國有資產中的土地等資源性國有資產在轉讓、處置等方面的活動,還要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記者:暫行條例關于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主要做了哪些規定?
負責人:按照十六大報告,暫行條例規定,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由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同時,暫行條例就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設立做出明確規定,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考慮到目前有些市(地)企業國有資產數量較少的實際情況,暫行條例還規定,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此外,暫行條例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記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的內容包括哪些?
負責人:作為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主要通過行使企業出資人權利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實施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的任免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是,對所出資企業重大事項實施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決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作為出資人,決定國有股權轉讓;對所出資企業的重要子企業需要進行監管的,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三是,對企業國有資產實施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等基礎管理工作;協調其所出資企業之間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糾紛;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為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要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資產處置,需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記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什么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負責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采取不同的監管方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直接決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事項;對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通過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參加股東會、董事會,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對企業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同時,為了保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既要履行出資人職責,又不影響企業經營自主權,暫行條例明確規定,所出資企業及其投資設立的企業,享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經營自主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完)